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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章 纽伦堡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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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回我们说到,1945年的9月2号,随着日本的投降。持续了六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场人类历史上打得最凶、死人最多、破坏最广的战争,终于结束了。日本投降的消息传来,城市里的人们涌上街头狂欢,士兵们扔掉手里的枪,拥抱着哭泣。废墟之上,硝烟渐渐散去,和平的曙光似乎就在眼前。

但是,当狂欢的喜悦退去,一个巨大而棘手的问题摆在了胜利者——同盟国(主要是美国、英国、苏联和法国)的面前。这个问题比重建被炸毁的城市、安抚流离失所的难民要复杂得多,也沉重得多。那就是:该拿那些发动了这场战争、犯下了滔天罪行的纳粹德国头目怎么办?

这可不是普通的罪犯。他们不是因为一时冲动杀了人,也不是为了钱抢了银行。他们是把整个国家变成了一部高效的杀人机器,把侵略、屠杀和种族灭绝变成了国家政策的一群人。他们策划了对数百万犹太人的系统性大屠杀(也就是“最终解决方案”),他们在集中营里用毒气室、苦役和活体实验等骇人听闻的方式折磨和杀害了无数平民、战俘和政治犯。他们发动的战争,让整个欧洲乃至全世界都血流成河。

他们的罪恶,似乎已经超出了人类已有的法律所能衡量的范畴。怎么处置他们?

当时,摆在同盟国面前的选择并不多。

第一个选择,简单粗暴:直接枪毙。

这个方案的支持者可不是少数,连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一开始都倾向于这么干。他的逻辑很直接:这些人的罪恶已经“黑得发亮”,根本用不着走什么法律程序来证明他们有罪。直接把他们抓起来,验明正身,然后当场处决,干净利落。这就像是处理一群疯狗,不需要审判,只需要一颗子弹。这在很多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快意恩仇”。

第二个选择,艰难而前所未有:为他们举办一场审判。

这个想法,在当时看来有些“天真”,甚至“迂腐”。为什么要给这些恶贯满盈的魔鬼请律师、让他们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为什么要浪费时间和资源,去走一套复杂的法律程序?更何况,当时根本没有一部现成的“国际法”可以用来审判一个国家的高级领导人发动战争和屠杀本国平民。这意味着,如果要审判,就得先“创造”一部法律。

然而,美国人,特别是当时的战争部长史汀生和后来成为首席检察官的罗伯特·杰克逊,极力主张走第二条路。杰克逊后来说过一句名言,这句话点明了审判的核心意义:“我们给这些战败者一场审判,并不是因为我们同情他们,而是因为这是强权对理性所能表达的最高敬意。”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意思是,我们之所以要审判他们,不是为了他们,而是为了我们自己,为了人类的未来。纳粹之所以邪恶,就是因为他们信奉强权即真理,谁的拳头硬谁就有理。如果我们也用同样的方式,不经审判就处决他们,那我们和他们又有什么本质区别?我们打赢了战争,不仅要在战场上证明我们的力量,更要在道义上、在文明的高度上,证明我们的制度和理念比他们优越。用法律,而不是用子弹来终结他们,这本身就是对纳粹主义的彻底否定。

最终,同盟国选择了这条更难走的路。他们决定,要在全世界面前,用一场公开、公正的审判,来清算纳粹的罪行。

于是,审判地点选在了纽伦堡。

这个选择充满了深刻的象征意义。纽伦堡,这座巴伐利亚的古城,曾经是纳粹的“精神首都”。希特勒最喜欢在这里举行每年一度的盛大党代会,成千上万的纳粹党员在这里狂热地高呼“嗨!希特勒!”。也正是在这里,纳粹颁布了臭名昭着的《纽伦堡法案》,从法律上剥夺了犹太人的一切公民权利,为之后的大屠杀铺平了道路。

在纳粹最辉煌的地方,来终结纳粹主义。没有比这更具戏剧性的了。

这场审判的目的,也远不止是把被告席上的二十几个纳粹头目送上绞刑架。它还有更深远的目标:

留下一份铁证如山的历史记录:通过法庭质证,把纳粹的所有罪行,用他们自己的文件、命令和证词,一条条、一桩桩地钉死在历史上,让后人再也无法抵赖和狡辩。

给德国人民上一堂历史课:很多德国人当时还沉浸在被欺骗的迷梦中,或者对纳粹的暴行一无所知。这场审判,就是要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他们,他们曾经追随的是一个怎样邪恶的政权,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责任。

为未来立下规矩:通过这场审判,确立一个全新的原则——个人要为自己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负责。哪怕你是国家元首,哪怕你是奉命行事,都不能成为你逃脱惩罚的借口。以此来警告未来任何可能出现的独裁者和战争狂人。

所以,纽伦堡审判,不仅仅是对过去的清算,更是一次对未来的奠基。它在各种争议和不完美中,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现代国际刑事司法的新纪元。

接下来,我们就一步步走进这场世纪审判的台前幕后,看看它是如何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法庭上发生了怎样激烈的交锋,那些曾经不可一世的纳粹高官们又是如何为自己辩护,并最终迎来了怎样的结局。

纽伦堡审判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它的法律大厦,是在战争的炮火声、外交官的激烈争吵和政治家们的妥协中,一点点搭建起来的。核心的图纸,就是一份叫做《伦敦宪章》的文件。这份文件不仅规定了怎么审、审什么,更重要的是,它在国际法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

早在战争打得最激烈的时候,追究战犯责任的声音就已经出现了。

1942年1月,九个被德国占领的欧洲国家的流亡政府在伦敦的圣詹姆斯宫聚会,发表了一个宣言,誓言旦旦地说:“等战争结束了,我们一定要惩罚那些在我们国家犯下罪行的德国人!” 这就像一群被恶霸欺负了的孩子,聚在一起发誓将来一定要讨回公道。

这个想法很快得到了美、英、苏三个“大哥”的赞同。到了1943年10月,三巨头罗斯福、丘吉尔和斯大林共同签署了《莫斯科宣言》,把这个想法具体化了。宣言里说,那些在具体某个地方犯了罪的德国军官和纳粹党员,战后就要被送到那个地方,由当地的法律来审判。比如,一个在波兰杀害平民的党卫军军官,战后就要被押到波兰去受审。

但问题来了,那些最高级别的战犯呢?比如戈林、赫斯这些纳粹高层,他们的罪行遍布整个欧洲,没法说只在“某个特定地点”犯罪。对这些人怎么办?《莫斯科宣言》说,将由“盟国政府联合决定惩处”。

这个“联合决定”到底是什么,一直悬而未决。直到1945年6月,德国投降后,美、英、法、苏四国的代表团才齐聚伦敦,正式开始商量这件事。这场会议开得异常艰难,充满了争吵和博弈。

为什么难?因为这四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想法差太远了。

美国人脑子里想的是一场像好莱坞电影一样充满戏剧性的法庭辩论。他们习惯的是“对抗制”,就是控方和辩方像两个拳击手一样,在法官这个裁判面前互相攻击,摆证据、盘问证人,谁能说服陪审团谁就赢。

苏联和法国人则习惯“纠问制”。在他们的法律体系里,法官更像一个侦探,主导整个调查过程,主动去讯问被告、寻找证据,目的是查明真相。

英国人则夹在中间,他们的法律体系虽然也偏向对抗制,但更讲究程序和传统。

苏联人还有一个心思,他们希望这次审判能成为一场政治宣传,向全世界展示纳粹的残暴和苏联的伟大牺牲,所以他们对程序的细节不太在乎,更关心审判的“政治效果”。

他们在很多问题上都吵翻了天。比如,到底要不要设一个正式的法庭?被告有没有权利请律师?哪些行为才算是犯罪?苏联人甚至一度觉得,搞这么复杂的审判没必要,直接军事法庭定了罪枪毙就行。在谈判的最后时刻,大家还觉得这事儿可能要黄了,审判可能开不成了。

但最终,在巨大的政治压力和美国代表杰克逊等人的不懈努力下,四方还是达成了妥协。1945年8月8日,他们共同签署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以及它的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就是我们说的《伦敦宪章》)。

这份宪章,就是纽伦堡审判的“根本大法”。它规定,要成立一个国际军事法庭,由四个国家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组成。法庭的审判规则,也成了一个“混血儿”:既有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元素(比如控辩双方可以交叉盘问证人),也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纠问制传统(比如法官可以主动提问)。

可以说,光是把这个法庭搭起来,本身就是一个奇迹。

《伦敦宪章》最核心、最具革命性的部分,是第六条。它定义了法庭有权审判的四种罪行。其中有三项,在当时都是全新的法律概念,是同盟国的法学家们绞尽脑汁,试图用法律的语言来概括纳粹政权所有邪恶行径的努力成果。

第一项:共同策划或密谋罪

这个罪名非常有“美国特色”。在美国国内法里,几个黑帮分子坐在一起商量怎么抢银行,即使他们还没动手,光是这个“商量”和“策划”本身,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检察官们把这个概念搬到了纽伦堡。他们的目的是要证明,整个纳粹政权从崛起到发动战争,就是一个巨大的“犯罪阴谋”。希特勒和他的那帮核心手下,就像一个黑帮团伙,从一开始就密谋要颠覆凡尔赛和约、迫害犹太人、侵略邻国、称霸世界。

这个罪名的厉害之处在于:

能把所有被告“捆绑”在一起。不管你是管经济的、管外交的还是管军队的,只要你参与了这个“共同计划”,你就是这个犯罪团伙的一员,就要承担责任。

能追究“坐办公室的杀人犯”。很多纳粹高官,比如经济部长冯克,他可能没亲手杀过一个人,但他制定的经济政策,目的就是为了给侵略战争提供资金和物资。通过“密谋罪”,就可以追究他这种“顶层设计者”的责任。

能把审判的时间线提前。它可以把1939年战争爆发前,纳粹在德国国内的种种暴行(比如迫害犹太人、建立集中营)也纳入审判范围,因为这些都是他们整个“犯罪阴谋”的一部分。

第二项:破坏和平罪

这在首席检察官杰克逊看来,是“所有罪行中最首要的罪行”。为什么?因为他认为,发动侵略战争这个行为本身,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它“包含了所有累积起来的邪恶”。没有侵略战争,就不会有后来的那些大规模的战争罪和屠杀。

这个概念最早是苏联法学家阿隆·特莱宁提出来的,苏联政府也特别积极地推动。对杰克逊和美国来说,起诉“侵略战争”,也是为他们自己参战找到了最根本的道义理由。

但问题是,在当时,“发动战争”在法律上算犯罪吗?传统上,战争被看作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政治的延续,虽然不道德,但似乎不是一个可以拿到法庭上审判的“罪行”。

检察官们的论据是,德国已经违反了一系列他们自己签署过的国际条约。比如,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盟约》就禁止侵略行为;1925年的《洛迦诺公约》保证了德国西部边境的和平;最重要的是1928年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也叫《非战公约》),包括德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都在上面签了字,明确承诺要“放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检察官认为,你既然签了字说不打仗,现在又发动了侵,那你就是违法了。

第三项:战争罪

这是四项罪名里最“传统”的一项。它的法律基础早就存在了,比如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签订的《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这些公约详细规定了战争中“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也就是所谓的“战争法规”。

战争罪涵盖的内容很具体,比如:

虐待或杀害战俘。

杀害人质。

抢劫公共或私人财产。

无故摧毁城镇。

对占领区的平民施加暴行。

这些罪行在纽伦堡审判之前,就已经被公认为是犯罪,所以这一项的争议最小。

第四项:反人类罪

这是纽伦堡审判最具革命性的法律创新,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项。它的诞生,是为了解决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难题:一个国家政府对自己国家的公民犯下的暴行,国际法庭能管吗?

传统的战争法,只管战争期间一国对另一国的人做了什么。比如,德军虐待了英国战俘,这算战争罪。但纳粹德国在1933年上台后,对成千上万的德国犹太公民进行迫害、关进集中营,这在当时算什么罪?按照传统国际法,这属于德国的“内政”,别的国家管不着。

“反人类罪”就是为了填补这个空白。它指的是“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谋杀、灭绝、奴役、放逐以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者“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理由的迫害”。这个罪名的提出,意味着人类的良知第一次超越了国家主权的边界。它宣告:有些行为太邪恶了,不管你是在对谁做,不管是不是在打仗,都构成了对全人类的犯罪。

然而,这个罪名的适用范围,在伦敦会议上引发了剧烈的争吵。美国和苏联都对此感到紧张。

美国人担心,如果这个罪名可以无限扩大,那未来会不会有人拿它来指控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

苏联人更担心,斯大林治下的大清洗和“古拉格”劳改营,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那苏联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所以,出于各自的“小算盘”,美苏两国坚持要给“反人类罪”加一个限制条件。最终写入《伦敦宪章》的条文是,法庭只审理那些“为执行或关涉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之任何罪行而为之”的反人类行为。

这句话很绕口,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只有那些和发动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罪)或者战争罪有关联的反人道行为,我们才管。

这个限制带来了什么后果呢?在最后的判决中,法庭裁定,对于1939年9月1日战争爆发前,纳粹德国对本国公民(比如德国犹太人)犯下的罪行,法庭没有管辖权。因为检察官没能有力地证明,这些战前的迫害行为,和后来的侵略战争计划有“直接的关联”。这成了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要局限。

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最深刻的变革,就是确立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在过去,国际法的传统观念是,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打个比方,如果A国侵略了b国,那么是A国这个“国家”要承担责任,比如赔款、割地。而下令开战的A国国王、总统或者将军,他们只是代表国家行事,个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他们可以躲在“国家行为”这块巨大的遮羞布后面。

《伦敦宪章》彻底把这块遮羞布给撕了下来。它明确宣告了一个颠覆性的理念:“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犯下的,也只有通过惩罚犯下这些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得到执行。”

为了落实这个原则,《宪章》立了两条非常“硬核”的规矩:

第七条:废除“老板豁免权”。原文是:“被告的官方地位,不论其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部门的负责官员,均不得作为免刑或减刑的理由。”

大白话就是:别跟我说你是国家元首、总理或者元帅,官再大也没用。只要你犯了罪,就得自己承担责任。 这就是着名的“主权豁免”原则的终结。这一条后来成了《纽伦堡原则》的第三条。

第八条:废除“奉命行事”的借口。原文是:“被告遵照其政府或上级官员的命令去行事,不能作为免刑的理由。但如果法庭认为正义有此必要,可以考虑作为减刑的理由。”

大白话就是:别跟我说“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这就是后来大名鼎鼎的“纽伦堡抗辩”的法律基础,只不过宪章在审判前就明确了,这个抗辩理由无效。 它强调,当一个命令明显是违法的时候(比如命令你去屠杀手无寸铁的平民),执行命令的人是有“道德选择”的,你完全可以选择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你既然选择了执行,就要为你的行为负责。这一条后来成了《纽伦堡原则》的第四条的核心思想。

这两条原则,像两把利剑,直接刺穿了纳粹极权体制的两个核心:一个是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威,另一个是下属的无条件服从。它们从根本上瓦解了被告们最可能依赖的辩护理由。

尽管纽伦堡审判被后世誉为人类文明的里程碑,但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尖锐的批评声就没断过。其中,最核心、最持久的指责就是,这是一场“胜利者的正义”。

这个指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 法不溯及既往

这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意思是“法律不追究过去的行为”。通俗地说,你不能在今天制定一条新法律,然后用这条法律去惩罚别人在昨天做的、当时还不算违法的事情。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

批评者认为,纽伦堡审判中的“破坏和平罪”和“反人类罪”,就是同盟国在战后为了审判纳粹而“发明”出来的新罪名。在纳粹发动战争和进行大屠杀的时候,这些罪名在国际法中并不明确存在。现在用这些“新法”去审判他们,是典型的“事后立法”,违反了法治精神。

被告席上的二号人物赫尔曼·戈林,就在法庭上轻蔑地宣称:“胜利者永远是法官,战败者永远是被告。”就连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哈伦·菲斯克·斯通,也私下里把这次审判称为“一场高尚的私刑派对”。

当然,审判的支持者们也给出了有力的反驳。他们认为,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早就被《凯洛格-白里安公约》等国际条约宣布为非法了,纽伦堡审判只是给这个已经存在的“非法行为”,加上了“个人刑事责任”的后果而已,不算凭空造法。

还有的法学家,比如汉斯·凯尔森,从更深的法理层面辩护说,对于那些在实施的时候就已经构成“道德上最应受谴责”的恶行(比如种族灭绝),如果严格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反而会束缚法律的手脚,使其无法回应人类最基本的正义感和道德情感。面对如此巨大的邪恶,法律需要有勇气突破自身的局限性。

这个批评可能比上一个更有力,也更难反驳。法庭的管辖权,被严格限定在审判“战败的轴心国成员”。而胜利者——同盟国自己犯下的、可能构成战争罪的行为,却完全没有受到追究。

比如:

盟军对德国城市的无差别轰炸:最着名的例子就是对德累斯顿的轰炸,这座没有太多军事价值的文化名城被夷为平地,造成数万平民死亡。如果按照纽伦堡的标准,这很可能构成战争罪。

苏联的卡廷森林大屠杀:1940年,苏联秘密警察在卡廷森林等地,杀害了数万名被俘的波兰军官和精英。在纽伦堡审判中,更具讽刺意味的是,苏联检察官不仅对此绝口不提,甚至还试图把这桩罪行的黑锅甩给德国人,并将其列入了对德的起诉书中(法官最终没有采纳这一指控)。

这种“只审战败者,不审战胜者”的双重标准,是“胜利者的正义”这个指责中最具说服力的一点,也成了纽伦堡审判一个永远无法抹去的历史污点。

尽管存在这些深刻的法理争议和程序上的瑕疵,但能在二战刚结束的那片法律荒原上,通过大国间的政治妥协和法学家们的智慧,强行建立起这样一座正义的法庭,本身就已经是一次巨大的飞跃。这个地基或许不那么完美,甚至有些倾斜,但它为后来几十年的国际刑事司法发展,铺下了第一块,也是最重要的一块基石。

1945年11月20日,德国纽伦堡。在匆忙修复的“正义宫”600号法庭里,历史性的审判正式拉开了帷幕。这座建筑在战争中也遭到了轰炸,但600号法庭奇迹般地保存完好,似乎冥冥之中注定要成为这个历史舞台。法庭里挤满了来自23个国家的300多名记者,全世界的目光,都通过电报和广播,聚焦在了这个小小的房间里。在接下来的将近一年时间里,这里上演了一场法律、历史与人性的激烈交锋。

审判的序幕,由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在11月21日发表的开庭陈词拉开。这篇演说,后来被公认为是法律史上最雄辩、最有力的陈词之一。

杰克逊站起身,面对着法官席和坐满了前纳粹高官的被告席,他的声音沉稳而有力,响彻整个法庭:

“我们力图审判的这些罪恶,曾是如此精心策划、如此恶毒、如此具有毁灭性,以至于文明世界不能容忍它们被忽视,因为如果这些罪恶重演,文明世界将无法幸存。”

他开宗明义,把这场审判的意义提升到了维护人类文明的高度。他强调,把这些战败的纳粹分子送上法庭,不是为了复仇。复仇只会导致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这场审判,是为了“理解我们这个时代的灾难”,并将其作为“避免周期性战争的终极步骤”。

杰克逊的陈词,为整个检方团队定下了一个清晰的总基调:他们要向世界证明,纳粹政权从头到尾就是一个巨大的犯罪阴谋。这个阴谋的核心,是策划和发动侵略战争,而所有其他那些令人发指的暴行——比如大屠杀和虐待战俘——都是从这个“首要罪行”中衍生出来的副产品。

杰克逊和他的团队制定了一个非常聪明的核心战略:用纳粹分子自己写的文件,来给他们自己定罪。

纳粹德国是一个文书主义(官僚主义)登峰造极的政权。他们有一种近乎病态的习惯,就是把所有事情都一丝不苟地记录下来,归档存盘。从入侵波兰的详细军事计划,到集中营里每天死亡人数的统计报告,再到“万湖会议”上讨论如何高效地“最终解决犹太人问题”的会议纪要,所有这些,都被白纸黑字地记录在案。

盟军在德国投降后,缴获了堆积如山的纳粹秘密文件,数量多达几百吨。检方团队就像一群历史学家,在这些故纸堆里夜以继日地工作,从中筛选出了最关键的证据。他们相信,这些德国人自己写的官方文件,是比任何目击者的证词都更无可辩驳的铁证。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检方提交了超过4000份文件作为证据,并且为了法庭的四个工作语言(英、法、俄、德),进行了大量的翻译工作。这种策略的威力是巨大的。它使得这场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场历史文献的展示会。检方的目的,不仅仅是说服那几位法官,更是为了向全世界,特别是向仍然感到迷茫的德国人民,揭示纳粹政权到底是如何运作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当然,除了书面证据,检方也传唤了33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人的证词,常常带来巨大的情感冲击。

党卫军将军埃里希·冯·德姆·巴赫·策莱夫斯基,这个曾经负责镇压东线游击队的高级指挥官,在法庭上亲口承认,所谓的“反游击战”很多时候只是一个幌子,其真实目的就是大规模地屠杀犹太人。当他作证时,被告席上的戈林气得大骂他是“肮脏的叛徒”。

“别动队”的指挥官奥托·奥伦道夫,则以一种令人毛骨悚然的、像是在汇报工作的平静语气,详细叙述了他指挥的部队是如何系统性地枪杀了大约9万名犹太人和其他平民。他甚至还“专业地”解释说,为了提高效率和减轻对士兵的心理冲击,他们后来发明了让受害者自己躺进挖好的大坑里,然后从后脑开枪的杀人方法。他的证词让整个法庭陷入死寂。

而整个审判过程中,最具视觉和情感冲击力的时刻,发生在1945年11月29日。那天,检方在法庭上播放了一部名为《纳粹集中营》的纪录片。这部影片,是由盟军解放各大集中营时,随军摄影师拍摄下来的原始影像剪辑而成的。

当银幕亮起,一幅幅地狱般的景象展现在所有人面前:堆积如山的、瘦骨嶙峋的尸体被推土机推进万人坑;幸存者们穿着条纹囚服,眼神空洞,像行走的骷髅;毒气室的墙壁上布满了受害者临死前绝望的抓痕;成堆的儿童鞋子、眼镜、金牙和头发……

画面的冲击力是毁灭性的。法庭里,许多记者和观众失声痛哭,就连见多识广的法官们也面色凝重。而在被告席上,这些曾经不可一世的纳粹头目们也无法保持镇定。国防部长官凯特尔和约德尔等人低下头,不敢再看;经济部长冯克趴在栏杆上哭泣;就连一向傲慢的戈林,也显得神色不安。法庭因此一度休庭,让大家平复情绪。

这些影像,以最直观、最无可辩驳的方式,将纳粹罪行的真实面貌呈现在世人面前。其效果,是任何语言都无法比拟的。

四个盟国的检察官团队也各有分工:

美国团队:主力,负责证明“共同密谋罪”和起诉纳粹的各个组织(如党卫队、盖世太保)为犯罪组织。

英国团队:由首席检察官哈特利·肖克罗斯爵士领衔,主要负责论证“破坏和平罪”。他像一位法学教授一样,旁征博引,系统地阐述了侵略战争在审判前就已经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法国和苏联团队:他们是纳粹侵略的最大受害者,因此主要负责揭露在西线和东线犯下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苏联检察官罗曼·鲁登科的陈词,充满了悲愤,他详细列举了德国入侵给苏联带来的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诉纳粹的焦土政策和对平民的屠杀。

从1946年3月到7月,轮到辩方出场了。面对检方如山铁证,21名被告和他们的德国律师团队,采取了一套高度一致的辩护策略。

他们中几乎没有人敢公开否认纳粹犯下了滔天罪行,因为那些文件和影像证据太确凿了,否认等于侮辱所有人的智商。所以,他们的辩护核心惊人地一致:罪行是发生了,但不是我干的,我不知情,或者我只是奉命行事。

主要的辩护论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我只是在执行命令” :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辩护理由,几乎被所有军官和文职官员挂在嘴边。从凯特尔元帅到普通官员,他们都把自己描绘成庞大国家机器上的一个无辜的齿轮,声称自己没有选择,只能服从上级的命令,否则自己和家人就会有危险。尽管《伦敦宪章》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这不能作为免罪的理由,但他们还是反复使用这个借口,试图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

“我不知道”与“甩锅给死人”:绝大多数被告都声称,自己对“最终解决方案”——也就是大屠杀的核心计划——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他们心照不宣地把所有重大罪行的责任,都推给了三个已经死去、无法对质的人:阿道夫·希特勒、党卫队头子海因里希·希姆莱和宣传部长约瑟夫·戈培尔。这种策略非常“聪明”,因为死人是不会开口反驳的。他们试图把自己塑造成被这几个人蒙蔽和利用的、忠诚但无知的执行者。

挑战法庭的合法性:辩护律师团系统性地攻击法庭本身。他们反复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和“胜利者的正义”这两个论点,主张法庭所依据的《伦敦宪章》是战胜国炮制的、没有合法性的文件。

“这是国家行为”:部分被告,特别是戈林,辩称他们的行为是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行为,因此不应该受到外国法庭的审判,这是干涉德国内政。这直接挑战了纽伦堡审判最核心的法理——个人责任原则。

在整个辩护阶段,被告们的表现让法官们普遍感到非常失望。大部分人被认为是在公然撒谎,他们脸上看不到丝毫的悔意,只是在机械地、顽固地否认自己的罪责。

这场在正义宫的交锋,与其说是一场法律辩论,不如说是一场历史叙事的争夺战。检方试图用海量的证据,构建一个关于纳粹如何进行系统性犯罪、以及个人在其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的宏大叙事。而辩方则试图通过碎片化的否认、推诿和甩锅,把自己从这个宏大的、罪恶的叙事中切割出去。

然而,在纳粹政权自己留下的如山铁证面前,后者的努力,注定是苍白而徒劳的。

在纽伦堡的被告席上,并排坐着21名纳粹德国的前军政巨头。他们曾经是帝国的元帅、部长、银行家和理论家,掌控着千万人的生死。如今,他们成了全世界审视的对象。每个人在法庭上的表现、辩护策略和最终的命运,都截然不同,共同构成了一幅关于罪责、人性与审判的复杂画卷。

作为被告席上军衔最高、名气最大、也是纳粹政权仅次于希特勒的二号人物,赫尔曼·戈林从审判的第一天起,就把自己当成了主角。

被捕时,他还是个沉迷于吗啡、体重超标的胖子。但在监狱里,他被强制戒毒,体重减了下来,头脑也变得异常清晰。在法庭上,他完全没有阶下囚的自觉,反而气焰嚣张,时常表现出傲慢和不屑。他把法庭当成了自己最后的舞台,试图在其他被告中重新建立领导地位,要求他们团结一致,共同扞卫希特勒和第三帝国的“荣誉”,不要互相指责。

戈林的辩护,是一场精心策划的个人表演。他不像其他人那样畏畏缩缩,反而主动出击。他并不否认纳粹政权采取过很多极端措施,但他为这些措施辩护,声称那是在《凡尔赛条约》的压迫和国内经济崩溃的混乱局面下,为了恢复德国的秩序和尊严所采取的“必要之举”。

他最“高光”的时刻,是与美国首席检察官杰克逊在法庭上的直接交锋。杰克逊试图通过交叉盘问来击垮他,但经验丰富的戈林非常狡猾,他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和杰克逊对德国政治细节的不熟悉,时常在言辞交锋中反客为主,甚至一度让杰克逊下非常尴尬。

对于建立集中营、迫害犹太人、废除工会等罪行,他都轻描淡写地描绘成应对国家危机的“内政手段”。对于发动侵略战争,他更是振振有词地嘲讽道:“侵略?别逗我笑了!所有强国为了实现自己的国家目标,都做过同样的事情。美国吞并德州,英国建立日不落帝国,俄国扩张领土……但当德国为了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也这样做时,就成了天大的罪行——仅仅因为我们打输了。”

他始终坚持,所有重大决策都是希特勒一个人做出的,他只是一个忠诚于元首的、最高效的执行者。

法庭最终没有被他的表演迷惑。判决书认定,戈林是纳粹几乎所有罪恶计划的核心策划者和执行者,从建立盖世太保,到制定四年战争经济计划,再到下令“最终解决犹太人问题”,处处都有他的身影。他被裁定犯有全部四项罪行,判处绞刑。

然而,戈林把他的反抗持续到了最后一刻。1946年10月16日,就在原定行刑时间的几个小时前,他在牢房里服下了预先藏好的氰化物胶囊自杀。他在留给盟军的遗书中写道:“我选择用这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就像伟大的汉尼拔一样。因为,让德意志帝国的元帅被敌人用绞索处死,是不可接受的。”

戈林的自杀,是他对抗法庭权威的最后、也是最决绝的姿态,也给这场审判留下了一个充满争议的句号。

纳粹党副元首鲁道夫·赫斯的案件,是整个审判中最离奇、最古怪的一桩。

赫斯是希特勒最早的追随者之一,在《我的奋斗》一书中,希特勒曾称他为“我最亲密的同志”。但他的故事在1941年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那年5月,他竟然单枪匹马地驾驶一架战斗机,飞到了苏格兰,声称要和英国进行“和平谈判”,结果一落地就被当成战俘抓了起来。从那时起,他就一直被关在英国,远离纳粹的权力核心。

在纽伦堡的法庭上,赫斯表现得像个局外人。他声称自己得了严重的失忆症,完全不记得过去发生过什么,甚至不认识坐在他旁边的戈林。他时常拿着一本书在看,对庭审过程漠不关心,仿佛一切都与他无关。

法庭对此非常重视,专门组织了一个由多国精神病学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鉴定他的精神状况。专家们的结论很微妙:赫斯并没有疯到可以免于审判的程度,但他确实患有某种歇斯底里症,他的失忆有可能是真实的,但也可能只是伪装,或者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审判过程中,赫斯上演了一出戏剧性的反转。有一天,他突然在法庭上站起来,发表了一份声明,宣称自己的失忆症是“伪装的”,只是为了审判策略的需要,现在他完全恢复了记忆。这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但好景不长,没过多久,他又似乎重新陷入了那种游离和失忆的状态。

尽管他的行为古怪,但赫斯对纳粹和希特勒的忠诚却从未动摇。在最后的个人陈词阶段,其他被告都在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而赫斯却发表了一篇对希特勒充满赞美的颂词。他深情地说道:“我曾有幸在一个伟人的领导下工作,他将作为德国几千年历史上产生的最伟大的儿子,永载史册……我对自己曾为他、为我的德国人民效力,毫不后悔。”

法庭最终的判决考虑到了他的特殊情况。由于他从1941年起就不在德国,法庭认定他没有参与策划和实施后期的“最终解决方案”和更广泛的战争罪行,因此宣判他的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不成立。但是,作为纳粹党早期的核心领导人,他深度参与了密谋和策划侵略战争的早期阶段。因此,法庭裁定他犯有共同密谋罪和破坏和平罪,判处其终身监禁。

苏联法官对此判决表示了强烈反对,认为应该判处赫斯死刑。赫斯随后被押往柏林的施潘道盟军监狱服刑。随着其他被判刑的纳粹战犯陆续去世或获释,他最终成了那里唯一的囚犯,由四个盟国轮流看守。1987年,93岁高龄的赫斯在狱中用一根电线上吊自杀,服完了他完整的刑期,也成为了纽伦堡神话中最后一个离去的主角。

希特勒的首席建筑师、后来在战争后期接任军备与战时生产部部长的阿尔伯特·施佩尔,在被告席上采取了与所有人都不同的辩护策略。这个策略非常成功,最终救了他一命。

与其他被告的顽固否认不同,施佩尔从一开始就摆出了一副“合作”与“忏悔”的姿态。他在法庭上坦然承认,纳粹政权犯下了可怕的罪行,并表示作为领导层的一员,他愿意为这一切承担一种“集体的”或“总体的”责任。

他把自己精心塑造成一个非政治的、纯粹的技术专家。他说自己年轻时被希特勒的个人魅力所吸引和迷惑,一门心思只想为他设计宏伟的建筑,对政治和种族灭绝的肮脏阴谋一无所知。他声称自己是“希特勒的朋友”,但不是“政治上的追随者”。

他着重讲述了自己在战争最后几个月里,如何努力抵制和破坏希特勒下达的、要摧毁德国所有工业基础的“焦土”命令,以此来证明自己的良知尚存,并且是在“拯救德国”。

对于检方指控他大规模使用来自集中营和占领区的数百万强制劳工(奴隶劳工)这一核心罪行,他承认了事实,但他辩称这是战争时期的无奈之举,是维持德国战争机器运转所必需的。他坚称自己对这些劳工遭受的非人待遇和悲惨境遇毫不知情,并且自己曾试图改善他们的状况。最关键的是,他坚决否认自己知道奥斯维辛集中营里发生的大屠杀。

施佩尔的这种“认罪”态度和彬彬有理的举止,给法官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与其他那些粗鲁、顽固的被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显得更有教养、更“文明”。

法庭最终的判决反映了这种印象。法官们裁定他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主要是因为他使用了奴隶劳工),但认为他没有直接参与策划战争,因此破坏和平罪和密谋罪不成立。在量刑上,法官们发生了激烈的分歧。苏联法官和另外几名法官主张判处他死刑,但最终,多数法官被他的“悔罪”态度打动,达成妥协,判处他20年有期徒刑。

这个判决在当时就极具争议。因为负责为施佩尔的工厂强征和输送奴隶劳工的直接下属——劳动力调配全权总代表弗里茨·绍克尔,却被判处了绞刑。老板轻判,下属重判,这让很多人感到不公。

施佩尔在1966年服满刑期出狱后,出版了畅销的回忆录《第三帝国内幕》,继续强化他那个“清白的技术官僚”的形象。这个所谓的“施佩尔神话”影响了很多人。然而,直到他去世多年后,历史学家们通过发掘新的档案证据,才最终证实:施佩尔在纽伦堡法庭上撒了谎。 证据表明,他对迫害犹太人和大屠杀的知情程度,远比他承认的要深得多。他精心塑造的那个形象,完全是一个为了逃避绞刑而编造的、高明的谎言。

不过他在法庭上面的陈词却是值得后人们的深思,他是这样说的:

“希特勒的独裁,是现在技术里一个工业国家的第一次独裁,是彻底地利用技术工具去统治其本国人民的独裁。……依靠诸如无线电和有线广播之类的技术工具,可以使八千万人服从于一个人的意志。电话,电报和无线电使之把最高当局的命令直接传达到最低一级机构去,而由于这些命令高度的权威性,就在那里被不加鉴别地执行了。于是,许多政府机构和军队班组以这种直接的方式接到他们罪恶的命令。技术工具使之有可能密切监听全体公民,并且是犯罪的行动计划得到高度的保密。对局外人来说,这个国家机器看来像是一个电话局里表面上错综复杂的线路;但就是这样的一个电话局,它可以由一个唯一的意志来使用和控制。从前的独裁者,都需要在下级领导领导层中有能力强的助手,既能够独立思考和行动的人,而技术集权主义制度没有这类人,也能行得通。单就通讯工具就是它能够让下级领导机械性的工作。结果就产生了这类不加鉴别地接受命令的人。”

“这次战争结束时,已经有了遥控火箭、等音速飞机、原子弹,以及化学战的前景。在五到十年内,人们可能用一枚或许由十人操作的原子火箭,在几秒钟内消灭纽约市中心一百万人的生命,可能通过一场化学站散歩和破坏庄稼的收获。世界愈加技术化,危险就愈大。作为主管高度发展的军备经济的前部长,我最后的义务是声明:一场新的大战将以毁灭人类文化与文明而告终。任何力量也阻止不了不受制约的技术和科学去完成毁灭人类的事业,这一事业在这场战争中已经如此恐怖的开始了。”

“有朝一日世界各族人民都会被技术所主宰——在希特勒的极权主义制度下,已使这种噩梦接近于现实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今天都面临着受技术的恐怖统治的危险;但是在我看来这在现在独裁制度下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世界越技术化,就越加必不可少地要求个性自由和个人的自觉意识作为技术的抵消力量。因此,这次审判必须对制定人类社会生活的根本法则作出贡献。至于我自己的命运,毕竟已成现实,而且同如此总要的一个目标相比,又何足轻重呢?”

除了上述三人,其余被告的命运也尘埃落定。

被判处绞刑的,除了自杀的戈林,还有10人。 他们是:

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外交部长,被认为是纳粹侵略外交政策的积极推手。

威廉·凯特尔:陆军元帅,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参谋长。他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军人以服从为天职”,但法庭驳回了这一辩护。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大将,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作战局局长。和凯特尔一样,他的“服从命令”辩护也未被接受。

恩斯特·卡尔滕勃鲁纳:党卫军上将,帝国保安总局局长。他是海德里希被刺杀后的继任者,是盖世太保、集中营和别动队的直接领导,是被告席上活着的党卫队最高级别官员。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纳粹首席理论家,东方占领区部长,其种族主义理论为大屠杀提供了思想基础。

汉斯·弗兰克:波兰占领区总督,被称为“波兰的屠夫”,对波兰数百万犹太人和精英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

威廉·弗利克:内政部长,纽伦堡法案的起草者之一。

弗里茨·绍克尔:劳动力调配全权总代表,负责强征数百万外国劳工到德国进行奴役劳动。

尤利乌斯·施特莱彻:最臭名昭着的反犹煽动家,其主编的报纸《冲锋队员》用最恶毒、最下流的语言和漫画煽动对犹太人的仇恨,法庭认为他的“笔杆子”和刽子手的屠刀一样有罪。

阿图尔·赛斯·因夸特:奥地利纳粹党领袖,后来的荷兰占领区总督。

此外,希特勒的私人秘书、在审判时下落不明的马丁·鲍曼被进行了缺席审判,同样被判处绞刑。(多年后,其骸骨在柏林被发现,证实他已在战争末期自杀)。

1946年10月16日凌晨,这10名罪犯在纽伦堡监狱的体育馆里被依次执行了绞刑。为了防止他们的坟墓成为新纳粹分子的“朝圣地”,他们的尸体被秘密运往慕尼黑火化,骨灰被撒入了伊萨尔河的一条支流中。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除了赫斯,还有2人:

瓦尔特·冯克:经济部长,接替沙赫特担任帝国银行行长,被指控搜刮犹太人财产和为战争提供资金。

埃里希·雷德尔:海军元帅,战争前期的海军总司令。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除了施佩尔,还有3人:

巴尔杜尔·冯·席腊赫:希特勒青年团领袖,后来的维也纳大区长官,对将维也纳犹太人送往死亡营负有责任,被判20年。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前外交部长,后来的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长官,被判15年。

卡尔·邓尼茨:海军元帅,雷德尔的继任者,战争末期希特勒指定的继承人。他的判决极具争议,他仅因指挥无限制潜艇战而被判处10年徒刑。许多人认为判得太轻。

被宣告无罪的,有3人:

亚尔马·沙赫特:前经济部长和帝国银行行长。他在战争爆发前就因与希特勒政见不合而失势,甚至后来还被关进了集中营。法庭认为他没有参与策划侵略战争。

弗兰茨·冯·巴本:前德国总理,曾帮助希特勒上台,但很快被边缘化。

汉斯·弗里切:宣传部官员。他是级别最低的被告,被认为是戈培尔的“替身”,法庭认为他的作用不够重要,不足以定罪。

对这三人的无罪判决,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尤其是在德国民众和一些盟国代表中。苏联法官对此提出了措辞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他们都深度参与了纳粹的罪恶计划,理应受到惩罚。

除了审判个人,检方还提出了一个史无前例的要求:将纳粹的六个主要组织宣布为“犯罪组织”。

这个判决的意义非常重大。如果一个组织被宣布为犯罪组织,那么仅仅是“自愿加入”这个组织的成员,就可能在各国后续进行的审判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会大大简化未来的审判程序。

法庭最终裁定,以下四个组织为犯罪组织:

纳粹党领导集团

党卫队 :纳粹的精英准军事组织,负责管理集中营和执行大屠杀。

保安处 :党卫队的情报机构。

盖世太保 :国家秘密警察。

然而,法庭同样引发争议地驳回了将另外两个组织列为犯罪组织的请求:

冲锋队 :纳粹的早期准军事组织,在1934年“长刀之夜”后失势。

德国内阁和德国参谋本部与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法庭认为,冲锋队在后期已不重要,而将整个德国内阁和军队总参谋部定义为“犯罪组织”,波及面太广,可能会将许多仅仅是履行技术性或传统军人职责的人也牵连进来。这个决定,反映了西方盟国法官们在追究“集体责任”问题上的谨慎,也体现了他们不愿将德国传统的军官团整体定罪的想法。这一决定再次遭到了苏联方面的强烈反对。

1946年10月1日,随着首席法官劳伦斯爵士敲下法槌,宣读完最后一份判决,纽伦堡审判正式落下帷幕。但是,它在历史长河中激起的涟漪,直到今天仍在不断扩散。这场审判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对那21名被告的定罪量刑。它为国际法、医学伦理,乃至我们人类对战争与正义的集体记忆,都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纽伦堡审判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遗产,就是它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后来被刚刚成立的联合国正式编纂成了《纽伦堡原则》。

1946年12月11日,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一致“确认”了《伦敦宪章》和纽伦堡法庭判决书里包含的那些国际法原则。等于说,全世界的国家都官方盖章,认可了纽伦堡审判的法理基础。到了1950年,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在此基础上,系统地整理出了七条原则,它们就像是国际刑事司法的“摩西十诫”,成为了指导未来的基本准则。

这七条原则的核心思想,用大白话来说就是:

原则一:个人要负责。 任何犯了国际罪行的人,都得自己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再推给国家。

原则二:国内法不是挡箭牌。 就算你们国家的法律说这事儿不犯法,但在国际法层面,你照样有罪。

原则三:老板也得负责。 不管你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高官,你的职位不能让你免于被审判。这个原则后来威力巨大,比如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被送上国际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对一些在任的国家领导人发出逮捕令,其法理源头就在这里。

原则四:“奉命行事”不是借口。 当上级的命令明显是反人类的,你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是有“道德选择”的余地的,所以不能免责。这彻底否定了“纽伦堡抗辩”的合法性。

原则五:审判要公平。 即使是审判最坏的罪犯,也要保障他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要有律师,要有证据。

原则六:明确三大罪行。 系统地定义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三类罪行是国际社会不能容忍的。

原则七:共犯也有罪。 参与密谋策划上述罪行,同样构成犯罪。

《纽伦堡原则》的诞生,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它们直接催生了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制定,也为后来设立的各个临时国际法庭(比如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种族灭绝罪行的法庭),以及最终在1998年通过《罗马规约》建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最根本的法理基石。

可以说,从一场备受争议的“胜利者的审判”中提炼出来的法律原则,经过时间的沉淀和考验,逐渐演变成了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法律准则,尽管在现实政治中,要真正执行这些原则依然困难重重。

在主要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结束之后,美国在其德国占领区内,还举行了一系列由美国法官主导的后续审判,统称为“纽伦堡后续审判”。

其中第一场,就是着名的“医生审判”。这场审判揭露了纳粹医生们在集中营里,对囚犯们进行的大量惨无人道、匪夷所思的人体实验。比如:

为了研究低压和低温对飞行员的影响,把囚犯关在低压舱里,模拟高空环境,直到他们肺部破裂而死。

把囚犯浸泡在冰水里,测试人体在极寒下的生存极限。

为了测试新药,故意让囚犯感染上疟疾、伤寒等疾病。

不使用麻醉就进行手术,或者将活人进行解剖。

这些骇人听闻的罪行,促使审理此案的法官们在1947年的判决书中,附上了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后来被称为《纽伦堡守则》。

这份文件包含了十条关于进行人体实验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其最核心、最革命性的一条就是:“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

它还详细规定了:

实验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造福社会。

实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能是凭空乱来。

实验设计要尽力避免对受试者造成不必要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实验的风险,绝对不能超过实验可能带来的人道主义收益。

受试者有权利在实验的任何阶段,随时无理由地退出实验。

《纽伦堡守则》被公认为是现代医学伦理的奠基性文件。它所确立的“知情同意”原则,至今仍然是全世界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都必须严格遵守的黄金标准。我们今天去医院参与任何一项新药试验或者医学研究,第一件事就是要签署一份厚厚的《知情同意书》,这个程序的源头,就在于纽伦堡。

超越具体的法律和伦理准则,纽伦堡审判更广泛的意义,在于它深刻地塑造了我们对历史的记忆,和对正义的理解。

首先,它建立了一份无法辩驳的历史档案。

美国检察官团队的一位成员曾说,审判的目的不仅是定罪,更是要“对希特勒政权的所作所为,留下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记录”。通过在法庭上公开展示数千份纳粹的内部文件、命令、备忘录,以及播放集中营的影像资料和传唤幸存者作证,审判将纳粹的罪行——尤其是犹太人大屠杀的规模、细节和触目惊心的数据——永久地、官方地镌刻在了历史记录之中。

这份官方记录,使得任何后世的历史修正主义者和“大屠杀否认论者”的狡辩,都变得极其困难和荒谬。它为后来的历史研究和公众教育,提供了一块坚实到无法撼动的基础。

其次,它彰显了法治高于复仇的文明精神。

面对人类历史上最深重的罪恶,同盟国最终抵制住了“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原始冲动,选择了一条更艰难、但无疑更文明的道路——法律审判。

尽管这场审判存在“胜利者的正义”等瑕疵,但它始终坚持了基本的程序正义:被告有权请律师,有权看到对自己的指控证据,有权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有权盘问证人。这一选择本身,就是对纳粹所代表的那种信奉暴力、蔑视程序的野蛮与暴政的有力否定。它向世界表明,即使是在清算最黑暗的罪行时,一个文明社会也必须坚守其赖以立足的法治原则。

最后,纽伦堡审判是一个永恒的警示。

它像一座历史的灯塔,永远照亮着人类曾经跌入过的、由极端民族主义、种族仇恨和不受约束的权力所构成的黑暗深渊。

它所确立的个人责任原则,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永远悬在所有当权者的头顶,向他们宣告:任何人都不能再以“国家”或“命令”为借口,来逃避其反人类行为的罪责。

正如一位大屠杀幸存者在谈及纽伦堡审判时所引用的那句名言:“恒久的警惕是自由的代价。” 这或许就是纽伦堡留给后世最深刻、也最沉重的教诲。

纽伦堡审判,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法律实践。它在二战的废墟之上,勇敢地尝试用理性的程序和法律的语言,去审视和清算一种非理性的、史无前例的滔天罪恶。

它是一场充满矛盾的审判。它既是一场深刻的国际法革命,又是一个充满大国政治博弈和妥协的产物;它既是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激烈交锋,又是人性在极端压力下的复杂展演;它既是对一个黑暗时代的清算,更是为人类未来奠定基石的努力。

通过《伦敦宪章》,它大胆地创造了“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等新罪名,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将“个人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注入了国际法的血脉,彻底击碎了“国家主权”和“上级命令”这两块长期以来被用作个人暴行挡箭牌的传统。尽管“胜利者的正义”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批评声从未停息,但从这场审判中孕育出的《纽伦堡原则》,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基石,深刻影响了从《灭绝种族罪公约》到国际刑事法院的整个战后国际司法体系。

在纽伦堡正义宫的法庭上,我们看到了检方如何用纳粹政权自己留下的海量文件,构建了一座无法撼动的证据大山。这不仅成功地将主要战犯定罪,更重要的是,为全人类留下了一份关于极权之恶的、经得起历史反复检验的详细档案。在被告席上,从戈林的顽抗、赫斯的疯癫,到施佩尔的伪善,每个人的辩护与结局,都折射出罪责、人性与审判策略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最终,纽伦堡审判的意义超越了法律本身。它是一次文明的选择——选择以法治取代复仇,以程序正义回应野蛮暴行。 它向全世界宣告,有些罪行是如此令人发指,以至于它们超越了国界,构成了对全人类的冒犯。它所确立的核心原则——罪行由个人犯下,责任由个人承担——至今仍然是威慑潜在战争罪犯、扞卫人类基本尊严的根本法律与道德信条。

因此,纽伦堡留给世界的,不仅仅是几份判决书或几条法律原则。它是一个永恒的警示,一场永不落幕的审判。它提醒着我们每一个人,正义或许会迟到,甚至会不完美,但对反人类罪行的追责,绝不能缺席。它告诫我们,对权力的警惕、对法治的坚守和对人类基本尊严的扞卫,是一场没有终点的斗争。

这,便是纽伦堡审判在近八十年后,其回响依然在我们耳边清晰可闻的真正意义所在。

纽伦堡的故事已告一段落。现在,让我们将目光转向法西斯阵营的另一方——日本,下一回,也将是最后一回,让我们去看看这场针对它的审判将如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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