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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协商调解术,宣公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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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上至国际关系中领土争议的和平磋商、跨国企业间知识产权归属的重大权益纠纷,以及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社会突出矛盾;下至邻里间因噪音干扰、公共区域占用引发的日常摩擦,与家庭成员间因财产分配、赡养抚养产生的内部冲突。无论是涉及国家利益的宏观议题,还是关乎个体生活的微观矛盾,这种覆盖社会各层级、贯穿大小事务的各类纠纷,共同构成了调解工作需要持续应对和破解的核心议题。

其中,如何通过优化调解流程、规范调解标准来降低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缩短从矛盾发生到化解的处理周期,始终是调解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方向——毕竟对企业而言,冗长的纠纷处理可能错失市场机遇;对普通民众来说,耗时耗力的争议也会影响日常生活。

为应对这些需求,专门处理此类案件的官方与民间调解组织、机构也在持续发展。从政府主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专业调解中心,到依托社会组织成立的民间调解工作室、针对特定领域(如商事、家事)的专业调解机构,这些主体在诞生与成长过程中,始终在不断适应时代潮流:比如借助线上调解平台打破地域限制,吸纳法律、心理等领域专业人才提升调解专业性,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以更好地发挥“矛盾减压阀”作用。

对于“如何构建高效、适配的调解体系”这一问题,中国与西方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社会文化与治理模式,想必也都给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案。西方部分国家注重通过律师参与调解、建立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来提升效率;而在一些多元文化共存的地区,调解则会更多融入当地的习俗与社群规则。

而我们,在面对新时代下矛盾类型日益复杂(如数字经济领域的网络侵权纠纷、新业态中的劳动争议)、群众诉求更趋多元的挑战时,既在传承“和为贵”的传统调解智慧,也在不断探索符合中国社会治理需求的创新路径——比如推动“党建+调解”模式下沉基层,让调解力量更贴近矛盾发生地;又如通过大数据分析预判高频矛盾类型,提前开展源头预防,力求在化解已有纠纷的同时,从根本上减少矛盾产生。

对于这一切的深入理解分析,想必我们也能够明白,调解从来不是简单的“劝和”,而是扎根于社会治理需求、融合文化传统与时代创新的系统性工程。它的价值不仅在于高效化解已发生的矛盾,更在于通过柔性方式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对抗成本,为不同主体搭建相互理解的沟通桥梁。

从国际层面的和平协商,到基层邻里的小事化解;从传统调解模式的传承,到数字化、专业化的创新探索,调解的发展始终与时代同频——它既要回应企业对效率的需求、民众对公平的期待,也要适配不同国家的治理逻辑与文化底色。而对中国而言,新时代的调解工作,正是在传统智慧与现代治理的结合中,不断成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让“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目标逐步落地。

调解的策略与方式方法,从概念定义上来讲,通常指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体为实现矛盾化解目标所采用的系统性思路(策略)与具体操作手段(方法)。前者更侧重宏观规划,比如针对复杂商事纠纷选择“先厘清核心利益诉求,再分阶段推进协商”的整体策略;后者则聚焦微观执行,例如通过“背对背沟通”缓解对立情绪、运用“案例类比”帮助当事人预判结果等具体方法,二者共同构成了调解实践的核心行动框架。

然而,当我们尝试从多角度多领域理解认识其中所蕴含的深刻内涵时,我们便会发现,调解的策略与方法远非“流程步骤”的简单集合。从法学视角看,其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底线,确保调解结果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比如在劳动纠纷调解中,薪酬、社保等核心权益的协商不能突破法定标准;从社会学视角出发,它需要贴合不同群体的社会关系与文化观念,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邻里纠纷调解中,融入当地习俗规范往往比单纯引用法律条文更易达成共识;从心理学视角考量,策略的制定与方法的选择还需精准把握当事人的情绪状态与心理需求——面对情绪激动的家事纠纷当事人,“情绪疏导优先于事实辩论”的策略,远比直接抛出解决方案更有效。而在数字经济、跨境贸易等新兴领域,调解策略与方法更需适配新场景:处理跨境电商纠纷时,需兼顾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与跨境沟通的时效性,采用“线上同步举证+中立第三方评估”的组合方法;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时,则要结合数据溯源技术,让调解方法具备更强的事实核查能力。

与此同时,从古至今,古今中外,对于相应领域的认知理解,想必诸多大师高手,也都通过一系列着作典籍、名言警句和生动事例,向我们详细说明这一切。

中国古代的先贤早已将调解智慧融入治理与伦理体系:孔子提出“和为贵”,强调以柔性方式化解分歧,这一理念成为传统乡邻调解中“长老评理”“宗族调停”的思想根基——明代《朱子家礼》中记载的宗族内部纠纷调解流程,便是通过“尊长主持、情理兼顾”的策略,实现家族矛盾的内部化解;清代的“官批民调”制度,更是将官方治理需求与民间调解智慧结合,形成“先由乡绅调解,调解不成再呈官府”的分层策略,既降低了行政成本,也契合了当时的社会结构。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及“中庸之道”,其蕴含的“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的思维,与现代调解中“利益诉求挖掘”的策略高度契合;而19世纪以来,西方法学领域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研究着作,如美国学者弗兰克·桑德的《纠纷解决之多元路径》,则通过剖析不同纠纷类型的调解方法,系统阐述了“根据纠纷复杂度选择调解主体”“结合法律规则与当事人意愿制定方案”等策略,为现代调解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

即便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民间实践,也藏着共通的调解智慧:非洲部落的“酋长调解”会融入部落习俗与社群规则,通过“集体议事、故事隐喻”的方法软化对立情绪;日本的“邻组会议”调解邻里纠纷时,注重“沉默倾听+共情表达”,与中国基层调解中的“耐心疏导”异曲同工。这些跨越时空与地域的经验,本质上都是对“如何通过适配的策略与方法实现矛盾柔性化解”的探索,也为当代调解实践提供了深厚的思想与案例养分。

时至今日,这些古今中外的调解智慧与实践经验,正通过现代治理理念的整合与技术手段的赋能,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在实践层面,传统调解中的“情理兼顾”策略被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利益+情感双维度调解法”——例如基层家事调解中,调解员既会依据法律明确财产分割的底线,也会借鉴“尊长劝和”的思路,邀请双方信任的亲属参与沟通,用情感联结软化对立;而西方“律师参与调解”的经验,则与中国“专业调解人才库”建设结合,形成“法律专家+行业能手+心理疏导师”的复合型调解团队,针对跨境商事纠纷提供兼具法律合规性与行业适配性的解决方案。

技术的发展更让调解策略与方法突破了传统边界:大数据分析能快速梳理同类纠纷的调解规律,为调解员提供“高频矛盾点预判+最优调解路径推荐”,让“源头预防”的传统思路有了精准的数据支撑;线上调解平台不仅实现了“背对背沟通”的数字化升级,还能通过视频连线、电子签章等功能,让跨地域纠纷的调解效率大幅提升——这正是对“适配场景、高效化解”核心需求的当代回应。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对传统智慧的传承,还是对现代技术的应用,最终都指向调解的本质目标:以柔性方式实现矛盾化解与关系修复。从古代乡邻间的“和事佬”到如今的专业调解组织,从纸质案卷记录到数字化调解系统,调解的形式在变,但“尊重差异、寻求共识”的内核始终未变。而这种内核,也让调解在应对新时代复杂矛盾时,持续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兼具温度与效率的重要力量。

当我们缓缓展开历史长河长卷,回望人类社会漫长发展演进历史进程,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对于协商调解领域,其发展历程都呈现出鲜明的本土性与独特的文化烙印,却又在核心逻辑上暗含着“以和为贵、化解矛盾”的共通追求。

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与原始部落社会,协商调解便已成为族群维系秩序的“原始纽带”,其形态虽朴素粗糙,却已折射出“共商共议”的雏形。那时没有成文法典,部落内部的猎物分配争执、邻里间的领地纠纷,多由氏族长老召集族人围坐商议——或是在篝火旁陈述各自诉求,或是通过象征公平的图腾信物见证承诺,最终以多数人认可的共识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升级导致族群内耗。这种依赖集体智慧、注重利益平衡的解决方式,既贴合了当时生产力低下、需紧密协作求生的社会现实,也为后世各文明协商调解制度的发展埋下了最初的种子。

与此同时,在中国广袤大地上孕育的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良渚文化、红山文化,以及同时期世界各国各文明的代表性文化遗址的洞穴岩壁画、石制玉制乃至早期青铜金属工具器皿,还有其他手工艺品中,对于协商调解领域,都暗藏着具象化的文明印记,成为追溯早期协商调解形态的“物质密码”。

良渚文化的玉琮上,规整的神人兽面纹与刻划符号,有学者推测可能与部落联盟间的议事仪式相关——玉琮作为沟通天地、联结族群的礼器,或许曾在部落协商盟约时被郑重陈列,以其象征的权威强化共识的约束力。仰韶文化遗址中出土的彩陶盆,部分绘有多人围坐的图案,人物姿态平和,似在进行某种集体交流,这与后世文献记载中“乡老聚会、共断是非”的场景隐约呼应,可能是当时族群内部调解纠纷的生动写照。

放眼世界,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的圆柱形印章上,刻有国王与贵族共同商议事务的浮雕,印章作为契约凭证的载体,暗示协商结果已通过具象化的符号被记录和确认;欧洲新石器时代的洞穴壁画中,也有描绘不同部落成员手持信物、面对面交流的画面,信物或许扮演着“调解凭证”的角色,确保协商达成的约定得到遵守。这些器物与图像,虽无法直接还原当时协商调解的完整流程,却以无声的方式证明,“以协商化解矛盾”的智慧,早已深深镌刻在人类早期文明的物质遗存之中。

紧接着,伴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进一步优化,生产工具性能的进一步提升,当人类社会逐渐脱离野蛮时代,逐步朝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发展演进时,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对于协商调解意识与实践的认知与认识,相较于先前,从“朴素自发”走向了“体系化规范”,不仅形成了明确的参与主体与流程,更与社会等级、礼法制度深度绑定,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

与此同时,在这一段时期,从民间到官府,从地方到中央,协商调解之术与治理经验,与原先相比,有了更系统的形态与更明确的规则,不再是原始部落时期基于血缘与习俗的松散协调,而是逐渐与阶级结构、权力体系深度绑定,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民间层面,奴隶社会的宗族族长、封建社会的乡绅耆老,开始承担起“调解者”的固定角色:小到邻里间的田界纠纷、债务争执,大到宗族内部的继承矛盾、婚嫁冲突,往往先由他们召集双方坐定,依据族规家训与地方习俗沟通协商——比如封建社会的“乡约”中,便明确记载了“凡有争讼,先由里正、耆老劝解,不得轻易告官”的流程,既减少了民间矛盾对官府资源的消耗,也通过熟人社会的伦理约束,让纠纷在“情理兼顾”中化解。

在官府治理中,协商调解更是与行政权力结合,形成了层级分明的机制:地方州府设有“司户参军”“推官”等官职,专门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审理前常会先召集原告、被告及证人,在公堂之上进行“辨明事理”的调解,若双方达成共识,便会签订“和同状”作为结案凭证;中央层面,封建社会的“大理寺”“刑部”在处理涉及权贵、跨区域的复杂案件时,也会通过“廷议”“集议”的形式,召集大臣、学者共同商议,既平衡各方利益,也为判决寻找更易被接受的依据——比如唐代处理边疆民族纠纷时,常召集当地部族首领与朝廷官员共同协商,以“盟约”形式确定管辖边界与贡赋规则,既避免了武力冲突,也维系了多民族共生的秩序。

相较于原始社会的朴素协调,这一时期的协商调解,更强调“规则性”与“权威性”:调解依据从模糊的习俗转向成文的礼法(如奴隶社会的“刑书”、封建社会的“法典”),调解主体从临时的长者转向固定的管理者,调解目的也从单纯化解矛盾,延伸到维护阶级统治、巩固权力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更系统的协商调解实践,为后世社会治理积累了“以理服人”“多元参与”的经验,成为中华传统治理智慧中极具传承价值的部分。

伴随着历史与时间的推移,其体系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整合体系也是从原先的“雏形”向成熟完善发展,且从官府到民间,无疑都是有了专职处理相应事务的工作人员与机构单位。并且从中央到地方,根据相应的地理区划和地区风俗习惯,各地还针对性的整理总结出一系列协商调解模式,同时还有思想教育与专业领域大师,总结编撰了一系列十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价值的着作典籍。

而在雨后春笋一样规模庞大且数量众多的专业领域着作典籍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时代浪潮下,这些认知内容的价值体现,也无不生动的展现出来。

在中国,早在夏商周时期,协商调解的理念便已开始通过文字典籍初步固化,成为早期国家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的《周礼》明确记载了“调人”这一专职调解官职,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小到民间的口角纷争,大到宗族间的冲突摩擦,均需由“调人”依据“礼”的规范介入调和,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协商调解纳入官方制度体系的明确文献记录。

进入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争鸣更是为协商调解注入了深厚的理论根基。儒家倡导“礼之用,和为贵”,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调解时化解对立的核心伦理准则,孟子则进一步主张“以德服人”,强调通过道德教化而非强制手段解决矛盾,这些思想深刻影响了后世民间调解“重情理、轻对抗”的特质。墨家虽主张“兼爱非攻”,却也重视通过“谈辩”达成共识,其提出的“两而进之”(即兼顾双方诉求)的协商方法,至今仍能在基层调解实践中看到影子。

除了思想典籍,这一时期的法律文书与官方记录也留下了协商调解的鲜活印记。睡虎地秦简中《为吏之道》记载,基层官吏处理民间债务、田宅纠纷时,需“先以道理晓谕,使自和解”,若调解无果方可进入诉讼程序;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更是将儒家经典中的协商调和思想与司法实践结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引用《春秋》中的义理劝导双方达成和解,既体现了“礼法融合”的治理智慧,也让协商调解从单纯的事务性工作上升为承载文化价值观的治理手段。

秦两汉时期,协商调解制度在中央集权的治理框架下进一步深化,既延续了先秦“礼法结合”的内核,又根据大一统王朝的治理需求,形成了“官府主导、民间辅助”的双层运作体系,其规范性与执行力较前代显着提升。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核心,虽重严刑峻法,但并未摒弃协商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记载,乡官“里典”在处理邻里斗殴、财产纠纷时,需先“传讯当事人、询问证人”,通过核实事实、明晰权责进行调解,只有调解失败且案情严重时,才会将案件上报至县廷审理。这种“先调后诉”的流程,既符合秦朝“高效治民”的需求,也避免了民间矛盾过度积压。同时,秦朝对调解结果的效力予以明确——若双方签订“和解书”,需由里典、伍老等人见证署名,具备类似法律文书的约束力,违者将面临“罚甲”“罚徭”等惩处,这让协商调解从“道德劝导”转向“制度约束”。

进入汉代,随着儒家思想逐步成为正统,协商调解被赋予更浓厚的伦理色彩,且与行政、司法体系的结合更为紧密。在地方治理中,“乡啬夫”作为基层行政长官,核心职责之一便是“调解纠纷、教化百姓”,《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其“职听讼,收赋税”,可见调解已成为基层官员的法定职责。汉代乡官调解时,不仅依据国家律法,更注重引用儒家“孝悌”“仁义”的伦理观念,例如处理宗族内部的继承纠纷时,会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础,同时劝导其他子嗣“重亲情轻财物”,力求在法理与情理间找到平衡。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汉代还会记录在“乡书”中,作为地方治理成效的考核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官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

在中央层面,汉代处理涉及宗室、藩王及边疆民族的复杂纠纷时,常以“朝堂协商”“使者调停”的方式推进。例如,汉景帝时期处理“七国之乱”后的藩国领地划分问题,便召集丞相、御史大夫及各藩王代表在朝堂商议,通过协商确定藩国疆域与赋税额度,既维护了中央权威,也减少了藩国的抵触情绪;在与匈奴、西域诸国的交往中,汉代常派遣“持节使者”作为调停人,协商边境贸易、人口归属等问题,如张骞第二次出使西域时,便曾调解乌孙与大宛的矛盾,以“结盟共抗匈奴”为共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这些高层级的协商调解,不仅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手段,更成为汉代维系国家统一与民族关系的重要策略。

此外,汉代民间宗族势力逐渐壮大,宗族调解成为官府调解的重要补充。大族族长依据“族规”处理族内纠纷,从婚嫁礼仪到田产分配,多在宗族内部协商解决,若纠纷涉及外姓,则由族长与对方宗族或乡官共同调解。这种“民间自治+官府指导”的模式,既减轻了官府的治理压力,也让协商调解更贴合地方习俗与宗族伦理,形成了自上而下、层层衔接的调解网络。

随后不久,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因政权更迭频繁、民族迁徙融合,协商调解制度虽未形成统一的全国性体系,却在“乱世求稳”的治理需求下呈现出“因地制宜、因族而异”的灵活形态,既延续了秦汉时期“官府主导+民间辅助”的框架,又融入了民族融合背景下的多元治理智慧。

在政权割据的背景下,各政权均将协商调解视为稳定辖区秩序的重要手段。曹魏时期,地方官吏延续汉代“乡啬夫”的调解职能,却更强调“以法为基”——面对战乱后土地荒芜、流民返乡引发的田宅纠纷,地方官会先核查户籍与地契,再召集纠纷双方协商分配方案,既依据律法明确产权,又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避免因无序混乱执法激化矛盾。东吴则因江南宗族势力强盛,官方默许宗族调解的主导地位,甚至规定“族内纠纷未经族长调解,官府不予受理”,既借助宗族权威稳定基层,也减少了政权治理成本。

两晋时期,随着门阀制度兴起,士族阶层成为协商调解的重要参与方。士族子弟多担任地方要职,在处理士族间的利益纠纷时,常以“家族声望”为纽带进行协商——例如,琅琊王氏与陈郡谢氏因庄园边界产生争执时,双方不会直接对簿公堂,而是由两族德高望重的长辈出面调停,依据“士族礼仪”与“地方惯例”达成共识,官府则以“认可调解结果”的方式予以背书,形成“士族协商+官府确认”的特殊模式。同时,晋代法律首次明确“调解不得违背国法”,若宗族调解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或弱势群体权益,官府有权推翻并重审,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民间自治与国家权力。

南北朝时期的民族融合,更让协商调解制度增添了“多元文化适配”的特质。北魏作为鲜卑族建立的政权,在处理汉人与鲜卑族的纠纷时,会采用“双轨调解”:汉族纠纷沿用儒家伦理与汉地习俗,由汉族乡老或官吏调解;鲜卑族内部纠纷则依据鲜卑“部落旧俗”,由部落酋长主持协商,例如鲜卑族的牲畜归属纠纷,会以“草原盟约仪式”确认调解结果,双方歃血为誓,增强约束力。若纠纷涉及汉胡两族,则由官府中的汉官与鲜卑贵族共同调停,兼顾双方文化传统——如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汉胡通婚纠纷增多,调解时既会参考汉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仪,也会尊重鲜卑族“自由择配”的旧俗,在礼法与习俗间寻找平衡点。

此外,这一时期的佛教、道教思想也对协商调解产生了影响。寺庙与道观常成为民间调解的场所,僧人、道士以“慈悲”“无为”思想为引导,劝导纠纷双方“放下执念、和睦相处”。例如,南朝梁代的建康城,寺庙僧人常介入邻里争吵、债务纠纷,通过讲解因果报应、宣扬宽容理念化解矛盾,这种“宗教调解”虽非官方制度,却因民众信仰基础深厚,成为官府与民间调解之外的重要补充,也让协商调解从“礼法约束”延伸到“精神引导”层面。

尽管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协商调解因乱世而缺乏系统性,但这种“灵活适配、多元融合”的实践,既为后世隋唐时期统一调解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也为多民族社会的纠纷化解提供了“尊重差异、寻求共识”的治理思路。

而在隋唐之际,随着大一统王朝的重建与盛世治理体系的完善,协商调解制度迎来了“制度化成熟”的关键阶段,不仅形成了覆盖中央到地方的完整体系,更以律法形式明确其地位,实现了“礼法融合”与“高效治理”的深度统一,成为中古时期社会治理的典范。

在唐代,官方调解首次被系统性纳入《唐律疏议》这一国家根本法典,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先调后诉”的基本原则。《唐律·户婚律》规定,民间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纠纷,需先由“里正”“坊正”等基层官吏调解,调解无果后才可向县府起诉,若未经调解直接告官,原告将面临“笞四十”的惩处,这一规定让协商调解从“可选程序”变为“法定前置环节”,极大强化了其执行力。同时,唐代地方官府设立“司户参军事”这一专职调解官职,专门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其调解流程高度规范:需先“立案勘问”,核实纠纷事实;再“晓以礼法”,引用《唐律》与儒家伦理劝导双方;最终若达成和解,需签订“和同状”,并由当事人、调解官及证人共同署名,存档于官府,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若一方违约,可直接依据“和同状”追责。

中央层面,唐代针对复杂纠纷的协商调解机制更为精密。对于涉及皇室、权贵或跨区域的案件,由“大理寺”“刑部”与“御史台”组成的“三司”共同主持调解,通过“集议”形式召集各方代表,既依据律法明确权责,也兼顾政治平衡与社会影响。例如,武则天时期处理大臣间的权力纠纷时,常由“三司”召集涉事官员与宗室代表协商,以“达成共识、维护朝局稳定”为目标确定解决方案,避免因刚性判决引发朝堂动荡。在边疆治理中,唐代延续并完善了汉代“使者调停”模式,设立“都护府”作为边疆民族协商的核心机构,如安西都护府在处理西域诸国的领土争端时,会召集各国国王与部落首领,以“大唐律法”为基础,结合当地习俗协商划定边界,签订“盟书”并由都护府见证,这种“以协商保边疆安宁”的策略,有效维系了唐代对西域的统治秩序。

民间调解层面,唐代在继承汉代宗族调解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与“乡约”制度结合,形成了“官督民调”的新模式。唐代民间盛行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了乡老、耆宿的调解职责,如《敦煌文书》中保存的唐代乡约条文记载,“凡邻里有争,先由耆老召集,辨明曲直,不得私斗”,且乡老调解需定期向里正汇报,若遇到难以化解的纠纷,需及时上报官府,形成了“民间调解—官府指导—司法兜底”的三级联动机制。同时,唐代商品经济繁荣,城市中出现了“行会调解”这一新型民间调解形式,如长安的“织锦行”“丝绸行”等行会,设有专职“行头”负责调解行业内的商业纠纷,从货物质量争议到货款支付矛盾,均通过行会内部协商解决,既依据行业规则维护公平,也避免了商业纠纷对市场秩序的冲击。

此外,唐代的思想文化氛围也为协商调解注入了新的活力。儒家“仁政”思想进一步渗透到调解实践中,调解官常以“民为邦本”为理念,注重化解矛盾而非惩罚过错;佛教“慈悲为怀”与道教“无为而治”的思想,则继续通过寺庙、道观的民间调解发挥作用,如长安的慈恩寺,僧人常为平民调解家庭纠纷,以“因果轮回”劝人向善,以“宽容忍让”化解对立,成为官方调解的重要补充。

隋唐时期的协商调解,凭借其“律法保障、体系完整、多元参与”的特点,将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推向成熟,其“先调后诉”“官民联动”的模式,不仅为后世宋、元、明、清的调解制度奠定了基础,更成为中华传统治理智慧中“以和治国”理念的经典实践。

到了后来,在五代十国战乱年代,协商调解制度再度回归“实用主义”导向,褪去了隋唐时期的制度化光环,转而以“快速止争、维系局部稳定”为核心目标,在政权割据、民生凋敝的背景下,呈现出“简约化、碎片化却极具生存韧性”的特点。

这一时期,各割据政权忙于军事征伐,无力构建完整的官方调解体系,基层调解职能多由地方豪强、军镇将领或残存的乡吏兼任,流程大幅简化——面对田宅争夺、流民冲突等常见纠纷,调解者无需严格依据律法或礼法,往往以“快速平息事端”为首要原则,或凭借个人权威居中裁定,或引导双方以“实物补偿”“地界妥协”等方式达成简易共识,甚至不签订正式“和同状”,仅需双方口头认可即可,这种“重结果、轻程序”的模式,虽缺乏制度性保障,却能适配战乱中“效率优先”的治理需求。

民间调解则成为纠纷化解的核心力量,且与生存需求深度绑定。在北方政权统治区域,因战乱导致宗族离散,乡老、耆宿的调解角色多被“坞堡主”取代——坞堡作为民众自保的聚居点,坞堡主不仅负责防御,更需调解内部资源分配、邻里矛盾,调解依据多为“坞堡公约”,内容以“互助求生”为核心,例如在粮食短缺时,调解粮荒纠纷会优先保障老弱生存,而非严格按产权划分;在南方相对稳定的政权(如南唐、吴越),宗族调解虽得以保留,但也更注重“务实妥协”,如处理商业纠纷时,会结合当地商贸习俗与政权的“重商政策”,灵活调整调解方案,避免因僵化规则影响商贸活动,维系区域经济运转。

值得注意的是,军事冲突引发的特殊纠纷,催生出“军事调解”这一临时形态。当相邻政权或军阀间因领地、粮草产生摩擦时,常通过“使者协商”避免大规模开战——例如后唐与后晋对峙期间,双方曾多次派遣使者协商边境“盐池归属”,以“共同开发、按比例分利”的调解方案暂时缓和冲突;即便是同一政权内部的军镇矛盾,将领也会通过“军营议事”的方式调解,以“军事利益优先”为原则,平衡各军镇的粮草分配与防区划分,防止内耗削弱战力。

尽管五代十国的协商调解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但其“因时因地制宜、以实用为核心”的实践,却在乱世中为民众提供了基本的纠纷解决渠道,也为宋代重建统一的调解制度保留了“官民联动、务实调解”的经验火种——当社会秩序逐步恢复后,这些碎片化的实践便成为宋代调解制度“兼顾效率与规范”的重要参考。

紧接着,在辽宋夏金元时期,因多政权并立、民族文化交融加剧,协商调解制度突破了前代“单一体系”的框架,形成“多元并存、互鉴融合”的新格局——既有宋代汉地“精细化、文治化”的调解传统,也有辽、金、西夏、元等少数民族政权“因俗而治”的调解智慧,最终在碰撞与融合中,让协商调解的适用场景与文化适配性得到进一步拓展。

宋代作为汉地文明的集大成者,将协商调解推向“精细化治理”的新高度。官方层面,在唐代“先调后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基层调解流程:县以下设“乡都”,选任“里正”“耆老”组成“调解团”,处理田宅、婚姻、债务纠纷时,需先“勘问事实”并记录在“手实”(户籍文书)中,再结合《宋刑统》条文与地方“乡约”劝导双方,达成和解后需签订“和书”,并由“调解团”全员署名,报县府备案,若一方违约,官府可直接凭“和书”强制执行。这种“多人参与、文书留痕”的模式,大幅降低了调解纠纷的反复率。同时,宋代首创“州县官亲理调解”制度,规定民事纠纷若乡级调解无果,州县官需在“听讼日”亲自召集双方调解,且需“晓以情理,不得轻易用刑”,《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便收录了大量州县官以“亲情伦理”化解宗族纠纷的案例,如劝诫争夺家产的兄弟“以孝悌为重,共守祖业”,体现出宋代调解“重教化、轻惩戒”的文治特质。

民间调解层面,宋代宗族势力进一步壮大,“族规调解”成为体系化制度——大族多制定《族规》《家法》,明确族长、族老的调解权责,规定“族内纠纷必由族老调解,不服者方许告官”,且调解结果需记录在《族籍》中,对违规者可处以“罚谷”“禁族”等惩罚,强化约束力。此外,宋代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催生了“牙人调解”“行会调解”等新型民间调解形式:“牙人”(中介)在调解商贸纠纷时,会依据“行市惯例”平衡买卖双方利益;临安的“药行”“布行”等行会,更将调解规则写入《行规》,设“行首”专司调解,如处理药材质量纠纷时,需邀请行会内“老药工”鉴定品质,再协商赔偿方案,既维护行业信誉,也保障商户权益。

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则根据自身民族特性构建了“因俗而治”的调解体系。辽代实行“南北面官制”,对汉族聚居区沿用宋代调解模式,由“汉官”主持调解;对契丹族及其他游牧民族,则由“契丹官”与“部落酋长”共同调解,依据“契丹旧俗”处理纠纷——如契丹族牧民因牲畜走失引发争执时,调解者会根据“草原盟誓传统”,让双方“对天立誓”,再结合目击者证言裁定归属,既符合游牧民族的文化信仰,也快速化解矛盾。金代在继承辽代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融合女真文化与汉地礼法,规定女真族纠纷需“以女真旧俗为主,汉法为辅”调解,如处理婚姻纠纷时,既尊重女真族“自由择偶”的传统,也参照汉地“父母主婚”的礼仪,避免文化冲突。西夏则通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将调解制度纳入法典,规定“番汉纠纷由番汉官员共同调解”,且调解需“兼顾番俗与汉礼”,如处理土地纠纷时,既依据西夏“部落土地共有制”习俗,也参考汉地“地契确权”制度,实现文化适配。

元代作为大一统的多民族王朝,更是将“多元融合”的调解智慧推向极致。官方层面,设立“达鲁花赤”(监临官)监督调解,规定“诸色人等纠纷,需由懂其习俗者参与调解”——如处理蒙古人与汉人的债务纠纷时,需由蒙古官员、汉族乡老共同主持,依据《大元通制》与“蒙古旧例”协商;处理回回商人的商贸纠纷时,则邀请“回回哈的大师”(宗教法官)参与,参考伊斯兰教法调解,实现“各族习俗皆有体现”。民间层面,元代宗族调解与宗教调解并行:汉族宗族延续宋代《族规》调解传统;藏族、蒙古族等则通过“寺庙调解”化解纠纷,如西藏的“萨迦寺”,僧人会以藏传佛教“慈悲为怀”的理念劝导双方,再依据“部落惯例”裁定结果,宗教权威与世俗规则相结合,增强调解的约束力。

辽宋夏金元时期的协商调解,虽因政权差异呈现出多元形态,却通过“文化互鉴、因俗适配”的实践,打破了前代“单一文化主导”的局限,既丰富了调解的形式与依据,也为明代“礼法合一”、清代“满汉融合”的调解制度奠定了“多元共治”的基础。

而在紧随其后的明清两代,协商调解制度在“大一统治理强化”与“民间社会成熟”的双重推动下,进入“体系化定型”阶段——官方构建了从中央到基层的“层级化调解网络”,民间则形成以宗族、乡约、行会为核心的“自治性调解体系”,二者深度耦合,既强化了国家对基层的治理渗透,也保留了民间社会的自治空间,成为传统调解制度的“集大成形态”。

明代官方调解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进一步细化层级与权责。在基层,朱元璋推行“里甲制度”,规定每110户为一“里”,设“里正”“老人”各一名,专门负责调解民间民事纠纷,《大明律》明确要求“凡民间婚姻、田宅、斗殴、债务纠纷,先由里正、老人调解,不服者方许告官”,若未经调解直接诉讼,需“笞五十”。“老人”的选任需经官府审核,需“年高有德、通晓礼法”,调解时需引用《大明律》与《朱子家礼》,既以律法明确是非,又以伦理化解对立,如处理继承纠纷时,既按“嫡长子继承制”定产权,又劝导诸子“和睦共处”,避免家族分裂。县级层面,设“知县”总领调解,下属“县丞”“主簿”分掌不同类型纠纷,且规定知县每月需“亲理民事”,对里甲调解无果的案件进行二次调解,调解成功需签订“和息状”,由知县署名存档,具备法律效力。中央层面,“刑部”与“大理寺”在处理跨区域、涉及权贵的复杂案件时,会联合“都察院”开展“三法司调解”,通过“集议”平衡各方利益,如明代中期处理江南盐商与官府的税收纠纷时,三法司召集盐商代表、地方官员共同协商,最终确定“定额纳税、超额奖励”的方案,既保障国家税收,也维护商人利益。

清代官方调解在明代基础上,更注重“满汉融合”与“边疆适配”。针对汉族聚居区,延续“里甲—州县—中央”的调解层级,但将“老人”改为“乡约”,并要求乡约每月召集村民宣读《圣谕广训》,以“忠君孝亲”思想引导调解;针对满族聚居区,设“佐领”“参领”负责调解,依据“八旗定制”处理纠纷,如满族旗人田宅纠纷,需结合“八旗土地分配制”与汉地“地契制度”协商;针对边疆民族地区,推行“土司调解”与“盟旗调解”——西南土司辖区内,由土司主持调解,依据“土司法规”与当地习俗,官府予以认可;蒙古地区则实行“盟旗制度”,由“札萨克”(旗长)调解旗内纠纷,涉及多旗的纠纷由“盟长”协调,调解结果需报理藩院备案,如处理蒙古部落的牧场纠纷时,既按“盟旗地界”定归属,也尊重“草原共用”的传统习俗,实现“因俗而治”。

明清民间调解以“自治性”为核心,形成多元主体协同的格局。宗族调解仍是核心——明清宗族势力达到顶峰,大族多编修《族规》《家训》,设“族正”“族老”专司调解,规定“族内纠纷无论大小,必先经族老调解,违者以族规惩处”,调解依据包括《族规》《大明律》《大清律例》,且调解结果可通过“祠堂审判”强化约束力,如清代安徽桐城张氏宗族处理族内子弟盗卖族田纠纷时,族老召集族人在祠堂调解,最终裁定“追回田产、罚子弟服劳役三月”,并将结果通报地方官府,官府予以认可。乡约调解则成为宗族调解的补充,明清乡约不仅是道德教化组织,更承担调解职能,如明代陕西《蓝田乡约》规定,乡约设“约正”“约副”,每月召开“约讲”,期间调解邻里纠纷,调解时需“公议是非,不偏不倚”,若双方不服,再移交官府。行会调解在明清商品经济繁荣背景下进一步成熟,北京、苏州、广州等城市的行会均制定《行规》,设“行头”“董事”负责调解行业纠纷,如苏州丝绸行处理“货期延误”纠纷时,行头会依据《行规》中“延误一日罚银五两”的条款,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协商赔偿金额,既维护行业秩序,也保障商户权益。

此外,明清时期还出现“官督民调”的深度融合机制——官府通过“备案认可”“奖惩激励”引导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成功的“和息状”需报官府备案,若一方违约,官府可强制执行;对调解成效显着的乡约、族正,官府会授予“冠带”“匾额”,以示奖励;对调解不力、引发诉讼的,予以“斥责”“罢免”。这种机制既避免了官方调解的资源不足,也防止了民间调解的无序混乱,实现了“国家治理”与“民间自治”的双赢。

明清两代的协商调解,凭借“层级明确、权责清晰、官民协同”的特点,将传统调解制度推向顶峰,其“礼法结合、多元共治”的模式,不仅有效维系了明清数百年的基层稳定,更成为现代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历史渊源。

而在欧洲各国,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于协商调解领域,便已形成与城邦治理、市民生活深度绑定的实践形态,其核心逻辑围绕“城邦共同体秩序”与“法律契约精神”展开,呈现出与同期中国“礼法融合”截然不同的特质。

在古希腊,协商调解是城邦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雅典,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如财产继承、商业债务、邻里冲突)多先通过“公民大会附属调解机制”或“长老议事会”协商解决。雅典设有“赫里埃”(公民法庭),但诉讼前需先经“调解人”介入——调解人多由年满60岁、品德高尚的公民担任,需在30天内召集双方,依据《德拉古法典》《梭伦法典》及城邦习俗沟通,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成功,协议需在公民法庭备案,具备法律效力;若失败,方可进入诉讼程序。这种模式既减少了法庭压力,也通过“公民参与调解”强化了城邦共同体意识,例如雅典商人因货物运输延误引发的纠纷,调解人会结合《海上贸易惯例》与“城邦互助精神”,劝导双方以“部分赔偿+延长合作期限”的方式和解,既维护商业秩序,也维系公民间的信任关系。此外,古希腊的“仲裁”与调解紧密结合,对于复杂纠纷(如城邦间的边境争议),会邀请中立城邦的智者担任“仲裁人”,通过协商确定解决方案,这一形式成为后世欧洲国际调解的雏形。

古罗马时期的协商调解则更注重“法律契约”的规范性,形成了“私力调解”与“官方调解”并行的体系。在民间层面,罗马家庭中的“家父”拥有对家族内部纠纷的调解权,从子女婚姻矛盾到奴隶归属争议,均由家父依据“家族法”居中裁定,调解结果具有绝对权威。对于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罗马社会盛行“私人调解人”制度——调解人多为精通《十二铜表法》的法学家或有声望的贵族,双方需签订“调解协议”,明确调解范围与责任,若达成共识,协议可由“执政官”认证,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在官方层面,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执政官”与帝国时期的“裁判官”均承担调解职能,尤其在处理涉及不同城邦公民的“万民法”纠纷时,会通过“协商会议”平衡各方利益,例如罗马公民与希腊商人的债务纠纷,裁判官会召集双方及法律专家,参考“万民法”中的商业条款与希腊习俗,协商确定还款方案,既体现法律的普适性,也尊重地方传统。罗马的调解实践还注重“程序正义”,调解过程需有证人在场,文书需记录在案,这种“注重证据、强调契约”的特点,深刻影响了后世欧洲的调解制度。

就在这之后不久,伴随着封建王朝中世纪的到来,欧洲的协商调解制度因封建等级体系的建立与基督教势力的崛起,转向“宗教主导、封建附庸”的形态,其核心目标从“维护城邦民主”转变为“维系封建秩序与宗教伦理”。

在宗教层面,基督教教会成为中世纪欧洲最核心的调解主体。教会依据《圣经》中的“宽恕”“博爱”教义,将调解视为“救赎灵魂”的重要手段,各级教会均设有“宗教法庭”(如主教法庭、教皇法庭),不仅处理宗教纠纷,更广泛介入世俗民事纠纷(如婚姻、继承、田产争议)。神父或主教在调解时,会以“宗教伦理”为核心劝导双方,例如处理贵族间的土地纠纷时,会引用《圣经》中“不可贪婪”的训诫,劝诫双方“合理划分地界,荣耀上帝”;处理婚姻纠纷时,会以“婚姻神圣”为由,调解夫妻矛盾,避免离婚。教会调解的结果具有宗教与世俗双重约束力,拒不执行者会被处以“绝罚”(开除教籍),这对中世纪民众具有极强的威慑力。此外,修道院也承担基层调解职能,修士会深入村庄,调解农民间的邻里冲突、牲畜纠纷,通过“宣讲教义+实际帮扶”(如为贫困农民提供种子)化解矛盾,成为连接教会与民众的重要纽带。

在封建世俗层面,调解制度与封建等级体系深度绑定,形成“层级化调解网络”。在庄园内部,“庄园主”或其任命的“管家”是最高调解者,处理农奴之间的纠纷(如农具借用、劳役分配)时,依据“庄园惯例”裁定,调解结果无需经过官方认证,农奴需绝对服从。对于封建领主之间的纠纷(如领地边界、附庸归属),则通过“封建会议”协商调解,由上级领主(如伯爵、公爵)主持,参会者包括相关领主与贵族代表,调解依据为“封建契约”与地方习俗,例如领主间因骑士效忠问题产生争议时,上级领主会查阅“效忠契约”,协商确定效忠关系与义务,避免武装冲突。在城市层面,中世纪后期兴起的“自治城市”中,市民行会成为调解核心——行会依据《行会章程》,设“会长”与“仲裁员”调解行业纠纷,如工匠间的技术争议、商人间的贸易冲突,调解时既注重维护行业垄断利益,也兼顾公平,例如佛罗伦萨纺织行会处理“布料质量纠纷”时,会邀请资深工匠鉴定品质,再协商赔偿金额,确保行业声誉不受损害。

中世纪欧洲的协商调解,虽因封建分裂与宗教统治呈现出“分散化、宗教化”的特点,却通过教会与封建体系的双重运作,为民众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纠纷解决渠道,其“宗教伦理约束”与“封建等级调解”的实践,也为近代欧洲调解制度的“世俗化转型”埋下了伏笔。

与此同时,在同时期的古印度、阿拉伯世界、美洲和非洲地区,对于协商调解领域的认知理解与认识,虽因文明形态、宗教信仰与社会结构的差异呈现出多元面貌,但均围绕“维护共同体秩序”这一核心,将调解与本土文化、宗教教义、部落传统深度绑定,形成了各具地域特色的实践体系。

古印度:宗教教义与种姓制度下的“达摩调解”

古印度的协商调解深度根植于印度教教义与种姓制度,核心围绕“达摩”(法)展开,追求“社会秩序与个体义务的平衡”。在吠陀时代至孔雀王朝时期,调解主体与流程随社会结构逐步细化:

民间层面,以“村社”为基本单位,由“村社长老会”(潘查雅特,意为“五人委员会”)主持调解。长老多从高种姓(婆罗门、刹帝利)中选拔,熟悉《摩奴法典》与地方习俗,处理的纠纷涵盖田产划分、债务偿还、家庭矛盾等。调解时需严格遵循种姓规范,例如高种姓与低种姓(首陀罗)间的纠纷,虽会协商解决方案,但需确保“高种姓权益不受损害”——如低种姓农民因洪涝损坏高种姓地主的田埂,长老会会裁定农民以“额外劳役”赔偿,而非直接支付财物,既化解矛盾,也维护种姓等级秩序。

宗教层面,佛教与耆那教的兴起为调解注入了“平等”理念。佛教寺院的“僧伽会议”不仅调解僧人间的戒律纠纷,也为世俗民众提供调解服务,依据“慈悲”“非暴力”教义,弱化种姓差异,例如在处理跨种姓商业纠纷时,僧人会以“公平交易”为原则,而非种姓地位裁定,这种模式在孔雀王朝阿育王时期尤为盛行,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补充。

官方层面,孔雀王朝设立“司法官”(dharmasthiya),处理地方调解无果的复杂案件,调解时需结合《政事论》中的行政法则与《摩奴法典》的宗教法,例如处理王国边境部落纠纷时,会召集部落首领与官员共同协商,以“纳贡称臣+保留部落自治权”的方案达成和解,既巩固王权,也尊重部落传统。

阿拉伯世界:伊斯兰教法框架下的“舒拉协商”

阿拉伯世界的协商调解以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法)为核心,融合“舒拉”(协商)传统,形成“宗教教义与世俗治理结合”的模式,尤其在倭马亚王朝与阿拔斯王朝时期走向成熟:

基层调解,以“清真寺”为核心场所,由“卡迪”(宗教法官)或“长老”主持调解。卡迪需精通《古兰经》与圣训,处理民事纠纷(如婚姻、继承、商业合作)时,以“正义”“宽恕”为原则,例如处理商人之间的货款争议时,会依据《古兰经》中“禁止欺诈”的训诫,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同时劝导双方“保持商业信誉”;处理家庭矛盾时,会以“维护家庭完整”为目标,调解夫妻分歧,避免离婚。调解结果需记录在“法律文书”中,由双方与证人签字,具备宗教与世俗双重效力。

部落与国家层面,“舒拉会议”是重要的协商调解形式。对于部落间的冲突(如水源争夺、牧场归属),由部落酋长与宗教领袖共同召开舒拉会议,依据沙里亚法与部落惯例协商,例如阿拉伯半岛的贝都因部落因争夺绿洲产生摩擦时,会议会裁定“按历史使用习惯划分水源,双方共同维护”;在阿拔斯王朝,哈里发处理官员与地方贵族的利益纠纷时,也会召集大臣、学者召开舒拉会议,平衡各方诉求,避免统治阶层内耗。

商业调解,随着阿拉伯帝国的扩张与商贸繁荣,“行会调解”逐渐兴起。巴格达、开罗等城市的商人行会设有“仲裁员”,调解跨区域商业纠纷(如货物运输延误、契约履行争议),既依据沙里亚法中的商业条款,也参考各地贸易惯例,例如处理阿拉伯商人与印度商人的香料贸易纠纷时,会结合伊斯兰教法与印度商俗,协商赔偿比例,保障双方权益。

美洲:部落共同体传统下的“集体协商”

在欧洲殖民者到来前,美洲原住民(如玛雅、阿兹特克、印加及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协商调解,以“部落共同体利益”为核心,依托口头传统与集体决策机制,呈现出“平等参与、注重共识”的特点:

玛雅与阿兹特克文明,以“城邦议事会”为调解核心。玛雅城邦的“长老议事会”由贵族与祭司组成,处理城邦内的土地纠纷、宗教仪式争议时,需结合玛雅历法与宗教信仰协商,例如划分农耕土地时,会依据“玉米神崇拜”中的“公平分配”理念,按家庭人口分配土地;阿兹特克的“最高议事会”则负责调解城邦间的冲突,通过“交换礼物+结盟承诺”避免战争,例如特诺奇蒂特兰与邻近城邦因贡品产生争议时,议事会会协商调整贡品种类与数量,维系联盟关系。

印加帝国,建立了“层级化调解网络”。帝国设“最高法官”(托里科),地方设“省级法官”与“村级长老”,处理纠纷时需遵循“印加法典”与“集体利益至上”原则。例如处理农民间的灌溉用水纠纷时,村级长老会依据“水源公有”传统,裁定“按农作物生长周期轮流用水”;处理部落迁徙引发的土地争议时,省级法官会召集双方部落首领,以“帝国分配土地+保留部落习俗”的方案达成和解,强化帝国统治。

北美印第安部落,以“酋长会议”与“萨满调解”为主要形式。部落间的纠纷(如狩猎领地、战俘归属)多由双方酋长与萨满共同协商,萨满以“自然崇拜”理念引导双方,例如苏族与夏延族因狩猎范围产生冲突时,萨满会以“大地为母,共享资源”为由,劝导双方划定共同狩猎区;部落内部的家庭矛盾,则由酋长依据“部落口头法”调解,注重“修复关系”而非惩罚,例如调解夫妻争吵时,会让双方讲述诉求,再由长老提出“相互让步”的方案,维护部落和谐。

非洲:部落联盟与传统权威下的“长者调解”

非洲地区的协商调解长期依托部落传统与“长者权威”,不同区域(如北非、西非、南非)虽存在差异,但均以“维护部落凝聚力”为核心,形成“灵活务实、注重人情”的实践模式:

西非王国(如马里、桑海),以“国王议事会”与“部落长老会”为调解主体。马里帝国的“大议事会”由贵族、祭司与部落长老组成,处理王国与藩属部落的纠纷时,会以“纳贡+自治”为原则协商,例如处理加纳部落的叛乱争议时,议事会会裁定“部落继续纳贡,国王赦免叛乱首领”,避免大规模战争;部落内部的财产纠纷(如牲畜归属、继承问题),则由长老主持调解,依据部落口头传统,注重“人情伦理”,例如调解兄弟间的牛羊继承纠纷时,长老会劝导兄长“多分幼弟”,体现“照顾弱者”的理念。

北非地区,受阿拉伯文化与伊斯兰教法影响,调解融合“部落传统与宗教教义”。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的部落纠纷,多由“谢赫”(部落首领)与“卡迪”共同调解,处理土地纠纷时,既依据伊斯兰教法中的“财产权规定”,也参考部落的“土地共有”传统,例如调解牧民与农民的土地争夺时,会裁定“牧民在非农耕季节使用土地,农民农耕时优先”,实现资源共享。

南非班图语系部落(如祖鲁、科萨),以“长老会议”(因杜纳)为核心调解机构。祖鲁部落的因杜纳由资深长者组成,处理纠纷时需遵循“ ubuntu ”(人道待人)理念,注重“修复关系”,例如处理部落成员间的斗殴纠纷时,不会单纯惩罚过错方,而是要求双方“交换礼物、公开道歉”,再由长老主持“和解仪式”,让双方重归于好;处理跨部落的 cattle raiding(抢牛)纠纷时,因杜纳会召集双方部落长老,协商“归还牛群+赔偿损失”的方案,避免部落冲突升级。

这些地区的协商调解实践,虽未形成像中国、欧洲那样系统的成文制度,却深度契合本土文明的核心价值观——或依托宗教教义,或依赖部落传统,或结合王权治理,最终均服务于“维护共同体稳定”的目标,成为世界调解史上极具地域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东亚与东欧地区,除了中国以外,日本与朝鲜半岛的古代文明,以及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这一时期,同样在对应领域,留下了独特印记,其协商调解实践既受本土社会结构、宗教文化的深刻影响,也在与周边文明的互动中吸收借鉴,形成了“贴合地域治理需求、兼具传统与融合特质”的体系。

东亚:日本与朝鲜半岛——儒家伦理与本土传统的交织

日本:从“氏姓调解”到“武家调停”的演进

日本古代的协商调解始终与“氏姓制度”“幕府统治”及“儒家、佛教思想”紧密绑定,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

飞鸟时代至平安时代(6-12世纪),受中国唐朝制度影响,官方调解初步成型。朝廷设“弹正台”“刑部省”等机构,处理贵族与平民的民事纠纷(如田产、婚姻),调解时既参考《大宝律令》《养老律令》中的成文法,也融入日本本土的“义理”观念。例如处理贵族间的庄园边界纠纷时,官员会召集双方核查“庄园领有文书”,同时以“维护氏姓荣誉”为由劝导妥协,避免贵族间矛盾激化。民间层面,村落以“名主”(村长)为核心调解者,处理村民间的农具借用、水利使用纠纷,依据“村规”与“邻里互助”传统,注重“息事宁人”,如遇旱灾引发的灌溉争议,名主会按“按户轮灌”原则调解,平衡各方需求。

镰仓幕府至江户时代(12-19世纪),武家政权崛起,调解转向“武家法主导”。幕府设“评定众”“引付众”,专门调解武士间的领地、俸禄纠纷,依据《贞永式目》等武家法典,强调“忠诚”与“秩序”,例如武士因“御恩与奉公”义务产生争议时,调解者会以“主从契约”为依据,裁定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维护武家统治根基。民间则形成“町内调解”与“寺社调解”并行的模式:町(城市街区)由“町年寄”(街区长老)调解商业纠纷,如大阪商人的货物质量争议,会依据“町众规约”与商业惯例协商赔偿;寺庙、神社的僧侣、神官则以佛教“慈悲”、神道教“和谐”理念调解家庭矛盾,例如处理夫妻争吵时,会劝导双方“顾全家族颜面”,以“和解仪式”修复关系。

朝鲜半岛:儒家礼法为核心的“乡约调解”

朝鲜半岛(高丽、朝鲜王朝时期)的协商调解深度受中国儒家文化影响,尤其在朝鲜王朝(1392-1910年),形成以“乡约”为核心、“官民协同”的体系。

官方层面,朝鲜王朝仿中国设立“刑曹”“汉城府”,地方设“府、郡、县”,各级官吏需承担调解职能,《经国大典》明确规定“民事纠纷必先调解,不服者方许诉讼”。调解时以“朱子理学”为伦理依据,例如处理宗族继承纠纷时,官吏会严格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同时引用“孝悌”思想劝导诸子“和睦共处”,避免家族分裂。对涉及“两班”(贵族)的纠纷,会由更高层级官员调解,兼顾“礼法”与“贵族利益”,如两班间的土地争议,既核查地契,也以“维护士大夫体面”为由促成和解。

民间层面,“乡约”制度成为基层调解核心。朝鲜王朝推广《乡约》(如李滉制定的《退溪乡约》),村落设“乡约所”,由“乡老”“约正”主持调解,涵盖邻里纠纷、道德教化等内容。调解时既依据《乡约》条文,也结合地方习俗,例如处理村民间的债务纠纷时,乡老会先核实借贷契约,再以“互助互济”为由劝导债权人放宽还款期限,同时要求债务人承诺“按期偿还”,实现“情理兼顾”。此外,村落中的“宗家”(宗族嫡长家)也参与调解宗族内部纠纷,以“族规”与儒家伦理约束族人,强化宗族凝聚力。

东欧:俄罗斯与东欧国家——东正教与封建传统的双重塑造

俄罗斯:从“公社调解”到“沙皇司法调解”

俄罗斯古代的协商调解受东正教、斯拉夫公社传统及蒙古统治影响,形成“民间自治”与“中央集权”交织的特点。

基辅罗斯至莫斯科公国时期(9-16世纪),民间调解以“维尔福”(村社)为核心。村社由“长老会”(由德高望重的村民组成)调解内部纠纷,如土地分配、牲畜归属,依据“村社惯例”与东正教“宽恕”教义,注重“集体利益优先”。例如处理村民因土地耕种引发的争议时,长老会会按“人口与劳动力”分配土地,同时以“兄弟情谊”为由劝导双方接受,避免村社分裂。蒙古统治时期,“八思哈”(蒙古监官)虽掌握最高权力,但仍保留村社调解职能,仅在纠纷涉及蒙古贵族时直接介入。

沙皇俄国时期(16-19世纪),中央集权强化,官方调解逐步取代民间自治。沙皇设立“市政局”“司法厅”,地方设“县法院”,调解时依据《1649年法典》《1864年司法改革条例》,同时融入东正教思想。例如处理农民与地主的租佃纠纷时,官员会既参考“农奴制法令”,也以“地主应仁慈对待农民”的教义劝导双方调整租额;对城市商人的商业纠纷,会依据商业法规,召集双方协商解决方案,维护市场秩序。民间层面,东正教会仍发挥调解作用,神父会在教堂调解家庭矛盾,如夫妻不和、遗产争议,以“婚姻神圣”“孝道”为由劝导和解,拒不服从者会被“剥夺圣餐”,形成宗教约束。

东欧国家(以波兰、匈牙利为例):贵族主导与宗教融合的调解

东欧国家因长期处于封建割据与多民族杂居状态,协商调解呈现“贵族主导、宗教多元”的特点。

波兰(10-18世纪),贵族(什拉赫塔)掌握核心调解权。波兰王国设“瑟姆”(议会),处理贵族间的领地、权力纠纷,调解时依据“贵族特权法”,强调“贵族平等”,例如贵族因领地边界产生争议时,瑟姆会召集双方核查“封地文书”,协商划分边界,同时保障贵族“免于纳税”“人身自由”等特权。民间层面,村庄由“贵族代理人”调解农民纠纷,依据“封建契约”,农民需绝对服从贵族裁定;城市则由“行会”调解商业纠纷,如克拉科夫的纺织行会,设“行会长老”处理工匠间的技术争议、货款矛盾,依据《行会章程》,兼顾行业垄断与公平竞争。

匈牙利(10-19世纪),调解融合天主教与游牧传统。匈牙利王国设“皇家法院”,调解贵族与教会的利益纠纷,依据“天主教法典”与“匈牙利习惯法”,例如处理教会与贵族的土地争夺时,会既承认教会“土地捐赠权”,也保障贵族“使用权”,协商达成“土地共享”方案。民间层面,马扎尔人(匈牙利主体民族)的游牧传统影响深远,部落酋长会调解牧民间的牲畜纠纷,依据“草原惯例”,如牲畜走失争议,会以“谁先发现归谁”为原则,同时以“部落团结”为由劝导双方和解,避免部落分裂。

东亚与东欧地区的协商调解实践,虽未形成统一体系,但均以“维护本土社会秩序”为核心——东亚依托儒家伦理与集权治理,东欧则融合封建贵族传统与宗教教义,既展现了地域文明的独特性,也为世界调解史提供了“多元治理”的实践样本。

至于东南亚地区,因地处东西方文明交汇带,且多民族、多宗教(佛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共生,其古代协商调解实践呈现出“文化杂糅、灵活适配”的鲜明特质——既吸收印度、中国的治理智慧,又深度保留本土部落传统与宗教伦理,形成“以共同体和谐为核心、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独特体系,不同区域(如中南半岛、马来群岛)虽存在差异,但均围绕“化解矛盾、维系社群稳定”展开。

中南半岛:佛教伦理与王权治理的深度融合

中南半岛的越南、泰国、缅甸、柬埔寨等国,受印度佛教与中国儒家文化影响较深,调解制度多与王权、佛教寺院紧密绑定,强调“道德教化”与“等级秩序”的平衡。

越南(李朝至阮朝):“汉法为基、本土适配”的调解体系

越南古代长期受中国文化影响,调解制度既借鉴中国“官民联动”模式,又保留“村社自治”传统。官方层面,阮朝设“刑部”“省督”“府县”三级机构,处理民事纠纷时需先经“乡官”(由地方士绅担任)调解,依据《皇越律例》(仿中国《大明律》制定)与儒家伦理,例如处理田宅纠纷,乡官会先核查地契,再以“邻里和睦”为由劝导双方妥协,若调解无果,方可上报府县。府县官员审理前仍会组织二次调解,引用“孝悌”“仁义”思想化解对立,如宗族继承纠纷,会严格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同时劝导其他子嗣“重亲情轻财物”。民间层面,村社设“村老会”(由年长村民、乡绅组成),处理村民间的债务、邻里冲突,依据“村规民约”与佛教“慈悲”理念,例如村民因灌溉用水争吵时,村老会按“按季轮灌”原则分配水源,同时以“因果报应”劝诫双方“莫起争执”,避免矛盾升级。此外,越南的“高台教”寺庙也参与调解,神职人员以宗教教义为纽带,调和不同信仰群体的纠纷,增强社群凝聚力。

泰国(大城王朝至曼谷王朝):“佛教为魂、王权主导”的调解模式

泰国古代调解制度以佛教“和谐”理念为核心,王权与寺院共同主导。官方层面,曼谷王朝设“司法部”“地方行政官”,处理纠纷时需先经“村吏”调解,依据《曼谷王朝法典》与佛教“非暴力”教义,例如商人因货物质量引发争议,村吏会召集双方,结合商业惯例与“诚实经营”的佛教训诫,协商赔偿方案,既维护商业秩序,也传递宗教伦理。对涉及贵族的纠纷,由“中央行政官”主持调解,兼顾王权等级与佛教慈悲,如贵族间的领地争议,会依据“王权分封制”划定边界,同时以“国王需护佑子民”为由,要求贵族“让利平民”,平衡各方利益。民间层面,佛教寺院是核心调解场所,僧侣因“道德权威”成为首选调解人,处理家庭矛盾(如夫妻不和、遗产分配)时,会以“家庭为共同体”的理念劝导双方,例如调解夫妻争吵,会引用“夫妻相敬如宾”的佛教故事,引导双方反思,再提出“相互让步”的方案,多数民众因敬畏僧侣权威,会接受调解结果。

缅甸(蒲甘王朝至贡榜王朝):“部落传统与佛教共治”的调解实践

缅甸古代多民族聚居,调解制度既保留缅族、掸族的部落传统,又融入佛教伦理。官方层面,贡榜王朝设“王廷司法官”“省督”,处理跨部落纠纷时,会召集双方部落首领与佛教僧侣共同调解,依据《缅甸法典》与佛教“平等”理念,例如缅族与掸族因牧场归属产生冲突时,司法官会结合“部落土地使用惯例”与“众生平等”教义,裁定“牧场共享、按季使用”,同时由僧侣主持“和解仪式”,让双方部落首领宣誓“互不侵犯”。民间层面,部落设“头人”,处理内部纠纷(如牲畜归属、婚姻矛盾),依据“部落口头法”,例如掸族青年因自由恋爱与家族安排冲突时,头人会召集家族长老与僧侣,既尊重掸族“家族决策权”传统,也以佛教“尊重个人意愿”为由,协商“折中方案”(如延迟婚期、双方增进了解),避免家族分裂。

马来群岛:部落传统与伊斯兰教法的共生共存

马来群岛的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因本土部落文化与伊斯兰文化(15世纪后传入)长期交融,调解实践呈现出“部落自治”与“宗教约束”并行的特点,强调“社群共识”与“宗教合规”的统一。

印尼(满者伯夷王朝至马打蓝苏丹国):“ adat( adat ,本土习俗)为基、伊斯兰为补”的调解体系

印尼古代调解以“ adat ”(本土部落习俗)为核心,伊斯兰传入后,逐步形成“习俗与教法结合”的模式。在满者伯夷王朝( hindu 教政权)时期,爪哇岛的村社设“长老会”,处理田产、婚姻纠纷,依据“ adat ”中的“社群共享”原则,例如村民因稻田划分争议时,长老会按“家庭人口”分配土地,同时以 hindu 教“业力”理念劝诫双方“莫贪多占”。16世纪马打蓝苏丹国(伊斯兰政权)建立后,调解制度融入伊斯兰教法:官方设“卡迪”(宗教法官),处理民事纠纷时需先依据“ adat ”,若习俗与教法冲突,则以教法为准,例如商业纠纷,会先参考“ adat ”中的贸易惯例,再结合《古兰经》“禁止欺诈”的训诫,裁定违约方赔偿;民间层面,村社“头人”与清真寺“伊玛目”共同调解,头人负责解读“ adat ”,伊玛目负责阐释教法,如夫妻离婚纠纷,会先按“ adat ”要求“家族调解优先”,若无效,再依据教法判定“离婚条件”(如男方需支付赡养费),确保调解结果既符合本土传统,又不违背宗教教义。

菲律宾(苏禄苏丹国至西班牙殖民前):“部落联盟与伊斯兰共治”的调解传统

菲律宾南部的苏禄苏丹国(伊斯兰政权)与北部的他加禄部落,调解制度呈现出“南北差异”却共同强调“社群自治”。南部苏禄苏丹国,调解由“苏丹”与“乌里玛”(伊斯兰学者)共同主持,处理部落间的领地、贸易纠纷时,依据伊斯兰教法与“部落盟约”,例如苏禄人与巴夭人因海上捕鱼权争议时,苏丹会召集双方首领,结合教法“资源共享”原则与“传统捕鱼区域划分”,裁定“按季节划分捕鱼区”,乌里玛则以“和平共处”教义为双方主持“结盟仪式”,巩固调解结果。北部他加禄部落,设“达图”(部落首领)为调解核心,处理村民间的债务、农具借用纠纷,依据“部落口头法”与“互助传统”,例如村民因农具损坏引发赔偿争议时,达国会召集双方,以“部落成员应互帮互助”为由,劝导受损方“减免部分赔偿”,过错方“以帮工抵偿”,既化解矛盾,又维系部落互助关系。

东南亚古代的协商调解,没有形成统一的成文制度,却因“文化杂糅”而具备极强的适配性——面对多民族、多宗教的复杂环境,通过“宗教伦理软化矛盾、本土传统适配需求、王权\/部落权威保障执行”的组合,既化解了具体纠纷,更维系了不同社群的共生关系,成为该地区古代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其“灵活适配、多元协同”的智慧,也为后世东南亚国家的调解制度提供了历史借鉴。

随后,随着新航路开辟、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科学革命与启蒙运动的相继涌现,再到改写世界格局的两次工业革命,以及以两次世界大战为代表的重大历史事件,人类社会在新兴生产力与制度变革的双重激荡下加速转型。从中国晚清的器物革新、辛亥革命的制度探索,到五四运动的思想觉醒、抗日战争的浴血奋战,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自力更生、改革开放的拥抱世界,直至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从欧洲各国由封建制向资本主义的跨越,到全球范围内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在这一系列反抗侵略、争取独立、维护和平、迈向现代化的壮阔进程中,在协商调解意识与实践领域,也完成了从“传统依附性”向“现代自主性”的深刻转型——其核心不再是维护封建等级、宗教伦理或部落秩序,而是转向“保障个体权利、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并形成了“全球化借鉴与本土化创新并行”的现代调解体系。

而在这之中,面对帝国主义殖民侵略与压迫,中国共产党以一艘小小红船满载希望,虽经历千难万险,可最终都能化险为夷,且毫不犹豫的担起抗击外来侵略和内部争斗,带领中国人民走向“站起来”、“富起来”与“强起来”的伟大征途。而在抗日战争等陷中华民族于“灭亡”的水火危险风波之中,中国共产党经过理论实践和总结经验教训,最终成功走出了一条协商化解多方矛盾,团结集合多方力量,一同抗击外来侵略者,最终走向胜利的智慧经验,并且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建设发展直至现在新时代向繁荣富强发展迈进的漫漫征途中,其一系列相关经验也是不断与时俱进,也在基层与社会各行各业解决处理矛盾纠纷时发挥巨大力量。

在中国,协商调解的现代发展始终与中国共产党的治理理念深度绑定,从革命时期的“群众调解”到新时代的“多元化解纠纷体系”,逐步形成了“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中国特色调解路径,既传承了中华传统“和为贵”的治理智慧,又赋予其“服务人民、维护公平”的时代内涵。

革命时期:扎根群众的“矛盾化解实践”——调解成为凝聚力量的纽带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面对战争环境下的基层矛盾(如土地分配争议、军民关系纠纷、家庭邻里冲突),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调解融入群众工作,成为团结群众、巩固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手段。

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在井冈山、中央苏区等根据地,苏维埃政府颁布《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要求乡苏维埃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工农代表、妇女代表、红军家属共同组成,专门调解农民间的土地纠纷、债务争议。例如在土地分配中,部分农民因地块肥力、位置产生争执,调解委员会会结合“抽肥补瘦、抽多补少”的土地政策,同时以“阶级兄弟团结”为理念劝导双方,既保障政策落地,又避免群众内耗。这一时期的调解,首次打破传统调解的等级色彩,强调“工农平等”,成为动员群众参与革命的重要载体。

抗日战争时期(1931-1945年):在陕甘宁边区、晋察冀等抗日根据地,调解制度进一步成熟,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确立“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原则。调解主体从政府延伸至民间,形成“政府调解、民间调解、军民调解”多元协同模式:政府调解处理涉及抗日政策的纠纷(如商户缴纳抗日救国公粮争议);民间“邻里调解会”“宗族调解小组”处理家庭、邻里矛盾,且弱化宗族等级,强调“抗日大局为重”;军民调解则专门化解军队与群众的摩擦(如军马损坏农民庄稼),由八路军政治部与地方政府共同出面,协商“合理赔偿、军民互助”方案,既维护群众利益,又巩固军民鱼水情。例如在晋察冀边区,一名八路军战士因紧急行军踩坏村民麦田,调解小组迅速召集双方,最终裁定部队按市价赔偿,村民则主动为部队提供行军向导,实现“矛盾化解与抗日动员”的双重效果。

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年):随着解放区扩大,调解重点转向“支援前线与土地改革”相关纠纷。在新解放区,调解委员会协助处理地主与农民的土地权属争议,既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保障农民利益,又通过“和平协商”避免暴力冲突;在军属集中区域,调解小组专门处理军属家庭困难引发的矛盾(如军属缺乏劳动力导致的耕种纠纷),组织群众“互助帮耕”,同时调解军属与邻里的摩擦,让军人安心前线作战。这一时期的调解实践,积累了“扎根群众、因地制宜、服务大局”的核心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调解制度奠定了基础。

建设与改革时期:服务发展的“调解体系构建”——从基层自治到制度定型

新中国成立后,协商调解从革命时期的“临时举措”转变为国家治理的“制度性安排”,在不同发展阶段适配国家建设需求,逐步实现法治化、体系化。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49-1978年):为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中央政府将“人民调解”纳入基层政权建设。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首次以国家法规形式明确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与组织形式——在农村依托农业合作社设立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依托街道居委会设立调解小组,调解员由群众选举产生,主要处理生产互助、家庭邻里、婚姻家庭等纠纷。例如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调解委员会处理社员间的劳动分工争议、农具使用纠纷,既依据合作社章程,又以“集体利益优先”为原则劝导双方,保障生产秩序;在城市,调解小组化解职工间的工资福利争议、邻里住房矛盾,避免纠纷影响工厂生产与社会稳定。这一时期的人民调解,成为连接国家与群众的“桥梁”,有效缓解了基层治理压力。

改革开放时期(1978-2012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纠纷类型从传统民事转向经济、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人民调解逐步向“专业化、多元化”转型。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人民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赋予其法律效力。各地开始探索“行业调解”“专项调解”:在深圳、温州等经济特区,设立“商事调解委员会”,处理企业间的合同纠纷、货款争议;在长三角、珠三角的工厂集中区,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企业代表、政府部门共同组成,调解劳资纠纷,化解矛盾冲突;在知识产权密集的城市(如北京、上海),设立“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处理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为企业提供高效的非诉讼解决方案。例如在温州,一家制鞋企业因原材料供应商延迟交货引发违约纠纷,商事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依据合同条款与行业惯例,协商“分期交货+补偿损失”方案,既避免了冗长的诉讼,又维系了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新时代: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调解创新”——多元协同与数字赋能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基层治理新需求,协商调解迎来“体系化升级”,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简称“三调联动”)的多元化解纠纷体系,并借助数字技术提升效能。

“三调联动”实现矛盾分层化解:2019年,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推动形成“基层人民调解先行、行政调解协同、司法调解兜底”的工作机制。例如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先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若涉及政策解读(如土地流转年限、补贴标准),则联动乡镇政府的行政调解;若调解无果,由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邀请人民调解员、行政部门共同参与,实现“纠纷不升级、矛盾不上交”。在浙江“枫桥经验”的推广中,这一机制尤为成熟——枫桥镇通过“网格调解+村调解+镇调解+法院诉前调解”的层级体系,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2023年全镇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数字技术赋能“智慧调解”:随着“数字中国”建设推进,人民调解逐步实现“线上化、智能化”。全国推广“中国调解”App、“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线上平台,群众可通过手机申请调解、上传证据、参与远程调解,调解员可在线查阅案例、获取法律指引。例如在疫情期间,北京某社区的居民因居家隔离产生邻里噪音纠纷,通过“中国调解”App申请线上调解,调解员在线召集双方,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与社区公约,劝导噪音方调整作息,最终达成和解,全程无需线下接触,既高效化解矛盾,又符合防疫要求。此外,部分地区还探索“AI辅助调解”,通过大数据分析类似纠纷的调解方案,为调解员提供参考,提升调解的专业性与效率。

重点领域调解保障民生与发展:针对新时代的突出矛盾,各地设立专项调解机构:在房地产领域,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收费、服务争议;在婚姻家庭领域,设立“家事调解中心”,结合心理咨询,调解离婚、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纠纷,注重“修复家庭关系”;在乡村振兴领域,设立“乡村振兴调解委员会”,处理土地流转、产业合作、生态保护纠纷,保障乡村发展政策落地。例如在四川成都,某村因发展乡村旅游引发村民与旅游公司的利益分配纠纷,乡村振兴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依据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与合作协议,协商“村民入股分红+参与经营”方案,既保障了村民利益,又推动了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细细分析,协商调解早已超越“纠纷解决工具”的范畴,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传承了“和为贵”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与此同时,放眼世界,在全球化与社会矛盾多元的背景下,现代协商调解呈现“规则趋同与本土创新并行、跨界融合与技术赋能凸显”的趋势,各国既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也探索本土路径,构建起多元调解网络。

一、国际层面:从区域协作到全球规则

跨国互动频繁推动国际调解规则统一与多边协作:

国际商事调解:联合国2018年通过《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提供统一程序框架,超30国据此修法;国际机构还推出“调解+仲裁”联动机制,提升跨国纠纷解决效率。

国际争端调解:联合国设“国际调解支助机制”,助力国家间非军事争端化解;在全球治理领域,调解机制也推动各国达成共识,如2023年cop28气候大会助力达成“气候赔偿基金”初步协议。

二、区域层面:本土化创新适配地域特色

不同区域结合自身传统与需求,形成特色调解模式:

欧美:调解成主流纠纷解决方式,呈现专业化分工与市场化运作,美国设细分调解职业,欧洲推动调解与司法融合,且出现商业调解公司。

亚非拉:融合传统智慧与现代法治,印度修订《调解法》强化法律参与,南非设社区调解中心兼顾传统与宪法,巴西推“社区领袖调解计划”降低贫民窟暴力纠纷。

三、技术赋能:数字调解打破时空限制

AI、大数据等技术推动调解线上化、智能化:

全球现代协商调解已成为应对全球化挑战与社会矛盾的共同选择,核心指向更高效、公平、包容的纠纷解决目标,体现人类对“和平协商”的追求,为全球治理提供支撑。

展望未来,协商调解这一承载着人类文明智慧的纠纷解决方式,将在全球化与数字化交织的时代浪潮中,绽放出更具包容性与创新性的生命力。

在技术赋能的背景下,协商调解的形式将突破时空界限。借助虚拟现实(VR)技术,远隔重洋的争议双方可“共处”于模拟的调解空间——或许是复刻的仰韶文化中心广场,或许是象征平等的圆形议事厅,在沉浸式场景中放下戒备,更直观地感知彼此立场。人工智能的发展则可能成为调解的“智慧辅助”,通过大数据分析争议焦点的共性规律,为调解员提供历史案例参考与习俗禁忌提示,但绝不会替代人的共情与判断——毕竟,矛盾的内核始终是“人”的情感与诉求,冰冷的算法永远无法完全复刻“将心比心”的温度。

而在文化交融的进程中,协商调解的理念将更凸显“和而不同”的包容。当不同文明背景的个体或群体产生纠纷时,调解员不仅要通晓法律条文,更要理解背后的文化逻辑:如同东方“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与西方“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并非对立的两极,而是可以通过“寻找最大公约数”实现互补。未来的调解机制,会像一座不断扩建的“文化桥梁”,既尊重各民族协商传统中的本土智慧,如中国的“乡规民约”、非洲的“长老调解制”,又能提炼出超越地域的共通原则,让“化解矛盾”的目标在多元文化碰撞中始终清晰。

更重要的是,协商调解将从“事后纠纷解决”向“事前预防”延伸。在社区层面,借助数字平台建立“矛盾预警机制”,通过分析邻里互动数据、公共事务参与度等信息,提前识别潜在冲突点,由社区调解员主动介入沟通;在国际层面,依托跨国协商组织构建“危机对话通道”,让经济摩擦、文化误解在升级前就有缓冲的空间。这种“防患于未然”的转向,正是对先民“求和以存”智慧的当代延续——从被动应对矛盾,到主动构建和谐,协商调解将成为社会治理与全球治理中更具前瞻性的力量。

未来的协商调解,不会是对传统的简单复刻,也不会是对技术的盲目依赖,而是在坚守“以和为贵”核心的同时,不断吸纳时代养分:让古老的智慧在数字时代焕新,让多元的文化在对话中共生,最终成为人类社会应对复杂挑战、守护共同福祉的重要支撑。就像历史长河中始终奔涌的“求和”潜流,它将继续滋养着文明的成长,见证着人类在理解与包容中,走向更辽阔的未来。

当我们回望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演进长卷,从古至今,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的文学艺术大师,也是纷纷以历朝历代重要节点大事、神话传说、国家社会繁华的盛世和落没时期的腐败与黑暗,战争战役与男女情思之事,还有其他各大题材意象为背景,创作出诗词歌赋、戏曲歌剧、散文小说等一系列文学艺术作品。

在这之中,与协商调解意识与实践领域相关的文学艺术作品,也如繁星般点缀在历史的长卷中,既折射出不同文明对“和解”的独特理解,也暗含着人类对“止争息讼”的共通追求。

中国古典文学中,这类作品尤为鲜活。元杂剧《赵氏孤儿》里,程婴与公孙杵臼以“舍子救孤”的隐忍协商,在忠与义的两难中寻找平衡,用默契的牺牲化解了宗族与朝堂的血腥冲突,其内核正是“以大局为重”的调解智慧;明代小说《醒世恒言》中“吕洞宾飞剑斩黄龙”的故事,看似是仙凡斗法,实则暗含“各退一步”的哲理——黄龙禅师以“嗔心未除”点化吕洞宾,用言语化解了剑拔弩张的对峙,恰如民间“说理评事”的场景再现。而《红楼梦》中,王熙凤“弄权铁槛寺”虽显权谋,但其“让张家女儿另许高门,李家公子再聘佳人”的调解手段,也从侧面反映了传统社会“息事宁人”的纠纷处理逻辑,只是掺杂了太多利益算计,失了调解本真。

西方文学里,协商调解的身影同样鲜明。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神父劳伦斯试图以秘密婚礼调和两大家族的世仇,虽最终悲剧收场,却寄托了“爱能消弭仇恨”的调解理想;雨果的《悲惨世界》里,主教米里哀以银器相赠感化冉·阿让,用宽恕而非惩戒化解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这正是“以德报怨”的协商极致。即便是古希腊悲剧《安提戈涅》,安提戈涅与克瑞翁关于“神法”与“人法”的激烈对抗,最终也以双方的悲剧警醒世人:拒绝协商、固守己见只会带来毁灭,唯有寻找礼法与人情的平衡点,才能避免灾难。

这些作品或借神话隐喻,或依史实铺陈,或凭虚构演绎,将协商调解从枯燥的实务升华为鲜活的人性碰撞。它们告诉我们:调解从来不止是简单的“各让一步”,更是对人性复杂性的深刻洞察——是程婴忍辱负重的担当,是米里哀主教超越世俗的慈悲,是黄龙禅师点醒迷津的智慧。而不同文明的作品中,这种对“和解”的书写虽带着地域烙印——东方重“情、理、法”的交融,西方重“个体与社群”的平衡——却最终指向同一个内核:唯有理解与包容,才能让冲突的利刃化为握手的温度,这或许正是文学艺术赋予协商调解最动人的注解。

话说,王嘉这小子,在这几天,其学习和研究的方面,也由原先那方面领域,向他的老师左丘明丘明先生和他的那几位师哥师姐所处的春秋战国时期与协商调解领域的着作典籍,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作品方面进行转变。

而他呢,也是在同他的那几位师哥师姐在完成书库对应区域的部分竹简卷帛书籍的整理工作后的短暂休息中,开始暗暗思考这一方面的内容来。

此时日头已过正午,书库后院的老槐树下洒下斑驳阴凉,师哥师姐们或靠在石凳上闭目养神,或拿着陶碗小口喝着凉水,唯有王嘉手里还攥着半片刚整理完的竹简——那上面是《左传》里记载的“郑伯克段于鄢”后续,颍考叔以“母子如初”之策调解郑庄公与武姜的故事,墨迹虽淡,字句却像带着温度,在他脑子里反复打转。

他指尖摩挲着竹简边缘的刻痕,心里犯着嘀咕:“先前总觉得调解不过是‘劝和’,可这颍考叔明明没说多少‘软话’,只提了句‘掘地见母’,怎么就偏偏解开了庄公心里的疙瘩?”又想起今早整理的《管子·小匡》,里面说管仲在齐国设“里有司”,专管邻里纠纷,“以情断之,以理喻之”,和颍考叔的法子看似不同,却都没靠刑罚,反倒让人心服。

正琢磨着,师哥端着一碗水走过来,见他盯着竹简出神,笑着拍了拍他的肩:“嘉弟,这是又对着哪段文字入迷了?莫不是被左丘明先生笔下的‘调解之术’绕住了?”王嘉抬头,正好撞见大师姐也凑过来,手里还拿着一卷《国语》,便顺势问道:“师哥师姐,你们说,这春秋战国的调解,为何有的靠‘情’,有的靠‘理’,还有的像孔子说的‘克己复礼’,靠规矩?就像上周整理的《论语》里,孔子劝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也是在调解封地分配的矛盾,可和管仲的‘里有司’比,又软了不少。”

大师姐放下竹简,指尖点了点卷上“周厉王弭谤”的记载:“傻师弟,调解哪有定法?要看面对的是谁、解的是什么纠纷。庄公与武姜是母子,颍考叔用‘孝情’破局,是抓准了人心最软的地方;管仲管的是百姓邻里,用‘情理’立规矩,是怕人多嘴杂没个准数;孔子劝季氏,是对着士大夫,讲‘礼’讲‘均’,是怕坏了等级秩序乱了国本。”李斯接着补充:“再说,咱们整理的那些竹简里,不还有墨子的‘兼爱非攻’?他调解诸侯争端,靠的是‘利害’——告诉你打起来两败俱伤,不如和谈分利,这又是另一种法子。”

王嘉听得眼睛发亮,赶紧把心里的疑惑都倒了出来:“那要是遇到‘情’‘理’‘利’都拧在一起的纠纷呢?比如今早看到的竹简,说宋国有人丢了鸡,怀疑是邻居偷的,吵到乡老那里,乡老既不能冤枉好人,又不能让丢鸡的人寒心,这该怎么调?”老槐树上的蝉鸣忽然停了片刻,师哥师姐对视一眼,都笑了——李斯指了指他手里的半片竹简:“你再看看颍考叔的法子,他没直接说‘你该认母’,而是先给庄公讲‘黄泉见母’的典故,让庄公自己想通。乡老若要解那丢鸡的纠纷,大可以先查鸡的特征,再问邻居近日的行踪,用‘事实’先断真假,再劝丢鸡的‘莫失邻里情’,劝邻居‘若真捡到便归还’,这不就是‘情’‘理’‘实’掺着用?”

王嘉恍然大悟,低头再看手里的竹简,颍考叔的“掘地见母”、管仲的“里有司”、孔子的“克己复礼”忽然串在了一起——原来这春秋战国的协商调解,从来不是死记硬背的“术”,而是跟着人和事变的“活法”。风掠过槐树叶,带着淡淡的墨香,他忽然觉得,接下来要整理的那些关于调解的典籍,怕是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意思了。

在这之后不久,晨光刚透过书库高处的窗棂,在满地竹简上洒下细长光斑,王嘉便已捧着布巾,再度模仿往日探索学问的步骤,开启了这场围绕春秋战国协商调解的“求知之旅”。他记得从前研究礼制时,总爱先在整理竹简时做标记、再分类研读,如今这套法子正好用在新领域上——只见他蹲在书库西侧的“邦国治道”区域,指尖轻轻拂过每一卷竹简的编绳,遇到《左传》中记载诸侯盟会调解争端的段落,便用朱砂在竹简边缘点一个细小的标记;翻到《国语》里卿大夫调停公室矛盾的内容,就抽出随身的木牍,简要记下“晋·赵盾解灵公与大夫之隙”这样的标题;若是碰到《墨子》中“谈辩折狱”的记载,更是小心翼翼地将竹简单独归置在铺着锦缎的木盒里,生怕磨损了上面的字迹。师哥路过时,见他面前堆着三堆竹简,分别贴着“诸侯间调解”“卿大夫调解”“民间乡老调解”的木牌,忍不住打趣:“嘉弟这分类,倒比官府的户籍册还细致。”王嘉只是笑着摆手,手里的活却没停——他知道,要理清这乱世中的调解智慧,第一步就得把“谁来调、调什么、怎么调”掰扯明白。

待书库整理工作告一段落,王嘉便抱着那箱做了标记的竹简,躲进书库东侧的研学室。他将竹简按类别铺开,先是逐字研读《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中“晋文公退避三舍”的典故——这看似是军事退让,实则是晋文公以“先君之诺”调解与楚国的争端,既保全了楚国的颜面,又为自己赢得了道义先机。他在木牍上写下“以信为基,借势调解”八个字,可转念又想起《管子》中“以利合诸侯”的记载,齐桓公曾以“葵丘会盟”划分各国贡赋,用利益平衡化解了诸侯间的纷争,这与晋文公的“道义调解”截然不同。“为何同样是诸侯调解,有的靠‘信’,有的靠‘利’?”王嘉皱着眉,将这疑问记在木牍的空白处。接着读《论语·子路》中“叶公问政”,孔子答“近者悦,远者来”,后面紧跟着记载孔子劝诫叶公“勿用严刑,当以礼教调解乡邻”,可《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里却提到,郑国子产用“刑书”规范民间纠纷,调解时必依律法条文。“儒家重‘礼’,法家重‘法’,那在实际调解中,‘礼’与‘法’该如何取舍?”又一个疑问涌上心头,王嘉干脆在木牍上画了个大大的“?”,旁边还标注了“郑·子产与孔丘之异”。

虽说凭着一股钻劲,王嘉啃下了大部分内容——比如他从《周礼·调人》中理清了周代“专职调解官”的职责,从《晏子春秋》中总结出“以幽默化解对立”的调解技巧,可那两个关于“诸侯调解之基”与“礼法取舍”的疑问,却像两块沉甸甸的石头压在心头。他反复翻阅竹简,甚至对照着《春秋》的编年记载,试图从历史背景中找到答案,可越琢磨越觉得混乱:晋文公所处的时代,周王室虽衰微却仍有道义号召力,而齐桓公称霸时,各国更看重实际利益;子产治郑时,郑国处于晋楚夹缝中需严明法度,孔子所处的鲁国则宗族势力强盛,需靠礼教维系秩序——看似找到了差异的原因,可他又不确定这是否是普遍规律,生怕自己牵强附会。

于是乎,当傍晚的钟声在学府里响起,王嘉抱着木牍和几卷关键竹简,先是找到了正在庭院中整理《尚书》的师哥师姐。他先向师哥请教“诸侯调解为何有‘信’与‘利’之分”,师哥接过木牍,指着“晋文公”与“齐桓公”的记载,沉吟片刻后说道:“嘉弟可知‘时势异也’?齐桓公称霸时,各国刚经历战乱,粮食短缺、兵力损耗,此时谈‘利’最能聚拢人心;而晋文公上位时,晋国因‘骊姬之乱’元气大伤,他需借‘守诺’重塑晋国信誉,才能获得诸侯认可。调解的根基,从来都跟着天下大势走。”一旁的大师姐则接过“礼法取舍”的疑问,指着《韩非子》中的记载道:“子产用‘法’,是因为郑国民风彪悍,若无律法约束,调解只会沦为‘和稀泥’;孔子重‘礼’,是因为鲁国公室与宗族关系紧密,‘礼’能让调解结果更易被接受。说到底,‘礼’与‘法’不是对立的,而是调解时的‘两把尺子’,该用哪把,要看纠纷的根在哪里。”

听了师哥师姐的讲解,王嘉心里的迷雾散了大半,可仍有一丝疑惑:“那若是遇到既需讲‘礼’、又需守‘法’的纠纷,该如何平衡?”师姐荀卿笑着说:“这就得问先生了,先生曾研究过‘郑伯克段于鄢’中颍考叔的调解之术,或许能给你更透彻的解答。”

第二天清晨,王嘉早早地来到左丘明先生的书房。先生正坐在窗前批注《左传》,见他进来,便指着案上的竹简道:“我猜你是为‘礼法平衡’而来。”王嘉点头,将自己的疑惑和师哥师姐的见解一一说明。左丘明先生拿起案上的《左传》,翻到“颍考叔谏郑庄公”的段落,缓缓说道:“颍考叔劝庄公‘掘地见母’,用的是‘孝礼’,可他提出的‘黄泉相见’,却暗合了‘君无戏言’的礼法——庄公曾发誓‘不及黄泉,无相见也’,颍考叔既没让他违背誓言(法),又让他尽了孝道(礼)。这便是调解的最高明之处: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看似讲情,实则循理;看似守规,实则通变。”先生顿了顿,又指着窗外的槐树:“你看这槐树,枝桠要顺着风向生长,根须却要扎在土里,调解就像这树,既要顺着人情事理的‘风’,又不能离了礼法道义的‘土’。”

此后几日,王嘉按照先生的指点,不仅重新翻阅了《左传》《国语》中的相关记载,还跟着师哥师姐去了曲阜城外的乡邑——那里的乡老仍沿用春秋战国时的法子调解邻里纠纷。他亲眼看到,乡老处理两户人家的田界争议时,先是依据官府颁布的“田律”(法)划定边界,再用“邻里互助”的乡约(礼)劝导双方,最后两户人家不仅接受了划分,还约定来年共同修渠灌溉。这趟实地考察,让王嘉彻底明白了“礼法结合”的真正含义。

最终,当王嘉在木牍上写下“调解之要,在明时势、通礼法、顺人情”时,所有的疑惑都烟消云散。他看着案上分类整齐的竹简、密密麻麻的批注,还有那页记录着乡邑调解见闻的木牍,忽然觉得,这场“求知之旅”不仅让他读懂了春秋战国的调解智慧,更学会了如何用“变通”的眼光看待学问——就像那些调解者们,从来不是拿着一套规矩硬套所有纠纷,而是在了解、观察、实践中,找到最恰当的解决之道。

在此之余,他也将关键的知识点与信息,记录在他原先准备的小竹简与小册子中,方便他日后回到现代之后,与现代相应的着作典籍进行比对。

再到了后来,一切便恢复正常。

而王嘉呢,他也着手去寻找《左氏春秋》中记载着关于鲁宣公第十六年的竹简草稿。

之后,他又通过自己阅读白话文的记忆,使用头脑风暴与情景再现法,进入这鲁宣公第十六年的世界,进行游历。

关于所负责区域的竹简与书籍的整理工作,他也像往常一样,把他们先放到了一边,之后再做。

不多时,伴随着时间与空间的变化与交织。

他的思绪,很快便来到了鲁宣公第十六年的世界。

说来也巧,就在这鲁宣公执政第十六年的时候,和鲁宣公执政鲁国的其他年份一样,也都发生了许许多多生动有趣且耐人寻味的事情。

鲁宣公十六年纪:春秋乱世的四季图景

鲁宣公十六年,岁次丁巳。彼时天下诸侯或盟会于坛坫,或交兵于疆场,列国间烽烟未歇、变局迭生。鲁国虽未逢大故,然四季流转间,亦有牵动邦交、关乎民生、系于礼法之事载入史册,恰如一面棱镜,折射出春秋中期的时代底色。

春:晋灭赤狄,中原权柄易势

周历正月,太行山脉的料峭春寒尚未散尽,黄河中游的赤狄故地已被战火染红。晋国以“赤狄屡犯边鄙,扰我中原生民”为名,命中军将郤克统领精锐,讨伐赤狄甲氏、留吁二部。彼时晋国正值“六卿共治”的鼎盛之时,郤克治军严整,麾下甲士皆为能征惯战之辈。甲氏部倚仗山地险隘顽抗,晋军却先以奇兵切断其与其他狄部的联络,再设伏于太行山谷,诱敌深入后以强弓劲弩封锁谷口,重甲步兵正面冲锋。甲氏首领赤廉虽率部死战,终殒命阵前,部众或降或溃,再无抵抗之力。

留吁部见甲氏覆灭,急欲向潞氏狄部求援,却被晋军先锋赵同率轻骑奔袭拦截,援军未至,都城已被晋军围困。未及半月,留吁部众人心涣散,只得开城献降。

战报传至鲁国曲阜,卿大夫们齐聚朝堂,议论哗然。鲁宣公手持玉圭,面色凝重地叹息:“晋侯灭狄,看似为中原除患,实则是借战事彰显霸权啊!”正卿季孙行父忧心更甚:“赤狄虽为边患,却也是制衡晋国的一道屏障。如今二部覆灭,他日晋若欲挟制鲁国,我等再无外力可依。”果如季孙行父所料,次月便有晋国使者抵达曲阜,以“共讨狄人、分其利益”为名,要求鲁国缴纳双倍贡赋。鲁宣公虽心有不甘,却迫于晋国威势,只得应允。这场远在赤狄故地的战事,早已悄然改写中原诸侯的力量格局——弱小如鲁,终究只能在强国的阴影下谨慎周旋。

夏:宣榭失火,周室礼法动摇

盛夏六月,骄阳炙烤着周东都洛邑,周天子祭祀先祖、检阅六军的“宣榭”却突发大火。这座始建于周成王时期的高台建筑,木质梁柱历经数百年风雨侵蚀,本就干燥易焚。当日宫人在榭下晾晒祭祀用的丝帛,不慎碰倒烛台,火焰借夏日热风蔓延,顷刻间便吞噬了宣榭的梁柱与屋檐。殿内珍藏的历代周天子检阅军队时所用的金鼓、旌旗,以及祭祀礼器,尽皆化为焦土。

消息传至列国,诸侯们虽纷纷派使者赴洛邑慰问,私下里的议论却暗流涌动。鲁国太史克在简牍上郑重批注:“宣榭者,先王所建,乃周室礼法之象征也。今遭火焚,非小事,恐是上天示警。”曲阜城内的卿大夫们更是私下争论不休:有人认为是周天子近来疏于祭祀、不敬先祖,才遭此天谴;有人则归咎于洛邑宫人防备疏忽,当严惩相关官吏;更有人联想到此前晋国灭狄、楚国伐郑的乱象,慨叹:“天下礼崩乐坏,连先王留下的礼制之地都难逃劫难,周室威严何在?”

鲁宣公为避“上天警示”之祸,特意斋戒三日,率群臣前往太庙祭祀周公,祈求鲁国免受牵连。在那个“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时代,一座宫殿的焚毁,早已超越了“意外失火”的范畴,成为牵动列国礼法神经的大事——它像一道裂痕,暴露了周王室权威日渐衰落的现实。

秋:伯姬归鲁,亲情裹挟邦交

金秋九月,曲阜南门迎来了一支略显单薄的队伍——嫁于郯国的鲁女伯姬,时隔三年,终于归宁。伯姬是鲁宣公的同母妹,十六岁时以诸侯夫人之礼嫁与郯伯,此次归鲁,一则为探望兄长与母亲,二则是受郯伯所托,为两国即将举行的盟会传递消息。

车驾刚入南门,伯姬便迫不及待地掀开车帘,望向熟悉的街道与城墙,眼中满是久别归乡的欣喜。鲁宣公早已率太后及群臣在宫门外等候,兄妹相见,伯姬快步上前行礼,声音哽咽:“兄长,妹妹在外三年,日夜思念故土与亲人。”太后拉着伯姬的手,细细端详她的容貌,见她虽面带旅途风霜,却气色尚好,悬着的心才稍稍放下。

入宫之后,伯姬献上郯国特产的东海鱼盐,随即向鲁宣公道出郯国的困境:“郯国地处齐鲁之间,近来齐国频频遣使索要贡物,威逼利诱。郯伯希望能与鲁国再订盟约,互为援助,共抗齐国压力。”鲁宣公与季孙行父商议后,当即应允。伯姬此次归鲁,既是兄妹间的亲情团聚,更是两国维系邦交的重要纽带——在诸侯林立、利益为先的乱世中,这份裹挟着政治目的的温情,更显珍贵。

冬:五谷丰登,民生暂得安宁

寒冬腊月,鲁国境内却洋溢着丰收的喜悦。这一年自春至秋,风调雨顺,既无洪涝之患,亦无蝗灾之扰,麦、粟、稻、菽、麻五谷皆长势喜人。秋收之后,各地百姓推着粮车,将新粮源源不断地运往曲阜,城外的粮仓堆得满满当当,官府甚至不得不扩建新的仓廪以储存余粮。

鲁宣公为庆贺丰年,特意下旨:“大赦境内轻罪之徒,与民同乐。”又下令举办“蜡祭”——这是祭祀百神、感谢上天庇佑的传统典礼。蜡祭当日,曲阜城内张灯结彩,百姓们身着新衣,手持五谷杂粮,跟随着卿大夫们前往郊外的社稷坛。祭祀仪式庄重肃穆,礼毕后,鲁宣公又命人将部分新粮分发给城中孤寡老人与贫困之家。街巷间笑语盈盈,一派安乐景象。

太史克在年终的史书上,特意写下:“十六年冬,大熟,民无饥色,邦内安定。”在那个战乱频仍、灾荒常见的春秋时代,这样一个安稳丰收的冬天,不仅是鲁国百姓最实在的慰藉,更为鲁国在接下来的诸侯纷争中,积累了难得的民生底气。

鲁宣公十六年的四季,既有晋国争霸的硝烟弥漫,也有周室礼法的动摇争议;既有邦交与亲情交织的温情时刻,亦有五谷丰登的民生安乐。这些看似零散的事件,如同串联在历史长河中的珠玉,共同勾勒出春秋中期“礼崩乐坏却又生机暗藏”的时代样貌——旧秩序虽在瓦解,新的力量与规则,正在列国的博弈与民生的需求中,悄然孕育。

话说回来,就在鲁宣公执政鲁国第十六个年头,同时也是周王室周定王在位二十二年的时候,在这一年的春季之时,只见寒风尚未完全褪去太行山脉的凛冽,晋国中军副将士会已奉晋景公之命,率领精锐甲士踏上讨伐赤狄的征程。彼时赤狄虽因此前潞氏部被灭而元气大伤,但甲氏、留吁、铎辰三部仍凭借山地险隘负隅顽抗,时常袭扰晋国边境,掠夺粮秣人口,成为晋景公称霸中原的心头之患。士会治军素来以“稳、准、狠”着称,他深知赤狄各部虽勇猛却互不统属,遂制定“分而破之”的战术:先派轻骑佯装攻打铎辰部,引诱甲氏、留吁出兵救援,再以主力设伏于两山之间的峡谷,待狄人进入包围圈后,以强弓硬弩压制,继而派重装步兵冲锋,一举击溃两部主力。

首战甲氏,士会亲登战车擂鼓助威,晋军将士见主将奋勇,皆士气大振,甲氏部众虽拼死抵抗,却终究抵不住晋军的凌厉攻势,首领被斩杀于阵前,部众或降或逃;次日转攻留吁,留吁部见甲氏已灭,军心涣散,士会又派使者劝降,许以“不杀降卒、保留部众”的承诺,留吁首领权衡再三后开城投降;仅用五日,士会便乘胜追击,攻克铎辰部的聚居地,将三部残余势力彻底肃清。此战过后,赤狄六大部仅剩廧咎如一部,再也无力与晋国抗衡,晋国的东部边境得以安定,士会率领大军押解着数千名狄人俘虏,浩浩荡荡返回绛都。

三月,晋景公为彰显晋国的“尊王”姿态,特意命士会率领使团,将部分狄人俘虏献给周天子。周定王在洛邑太庙接见士会,见晋国平定赤狄、为中原除去祸患,心中大悦,不仅设宴款待使团,还赏赐给士会绸缎、玉器等珍宝。晋景公趁此时机,派使者向周定王请示:“士会平定赤狄,功勋卓着,臣欲任命他为中军将,兼领太傅之职,辅佐朝政,望天子恩准。”周定王本就倚重晋国维护王室权威,当即应允。戊申日,周定王特派卿士召来士会,亲自将象征中军将权力的黻冕(绣有青黑花纹的礼帽与礼服)赐予他,正式认可其晋国执政大臣的地位。

士会担任中军将兼太傅后,即刻着手整顿朝政,他严明法度,提拔贤能,严惩贪腐,尤其注重教化百姓,倡导“礼义廉耻”。晋国的盗贼见士会执法严苛、政令清明,再无机会作恶,纷纷逃离晋国,投奔西边的秦国。晋国大夫羊舌职听闻此事,对身边的同僚感叹道:“我曾听闻,远古时期大禹举荐皋陶等善人执掌朝政,天下不善之人都主动避到偏远之地,如今士会执政,晋国盗贼逃往秦国,说的不就是这种情况吗!”他顿了顿,又引用《诗经》中的句子:“‘战战兢兢过日子,如同面对深渊,又像脚踩薄冰。’这正是因为善人居于上位、执掌权柄,百姓才会心存敬畏,不敢胡作非为。善人在上执政,国中就不会有那些心存侥幸、妄图作恶的刁民;反之,若朝堂之上无善人,奸邪之徒当道,百姓便会效仿作恶,国家就会陷入混乱。”同僚们听后,皆点头称是,愈发敬佩士会的治国之才。

转眼入夏,周东都洛邑却突发变故——周天子用于祭祀先祖、检阅军队的宣榭不慎着火。这场大火起得蹊跷,起初只是宣榭西侧的偏殿冒出浓烟,待宫人发现时,火势已借着夏日的热风蔓延开来,殿内珍藏的历代周天子的兵符、旌旗以及祭祀用的礼器,皆被烧毁。事后周天子命人彻查,发现竟是几名宫人因赌债缠身,想趁乱盗取宣榭内的珍宝抵债,不慎引燃了殿内的丝帛帷幕,最终酿成大火。按照当时的礼制与史官记载惯例,凡人为过失或故意引发的火灾,称作“火”;若是因雷击、干旱等自然原因引发的火灾,则称作“灾”。此次宣榭失火因系人为所致,故史官在记录时明确写道:“夏,周东都宣榭火,人火也。”消息传至列国,诸侯们虽表面上派人赴洛邑慰问,私下里却纷纷议论,认为这是周王室纲纪松弛、宫室混乱的征兆,也从侧面反映出春秋时期王室权威日渐衰落的现实。

眼见在鲁宣公第十六年的春夏两季之时,晋国将士纪律严明,齐心协力一举消灭曾经为乱一时赤秋,引发中原各诸侯国震动,同时周王室王氏权威威慑力正不可避免的日渐衰落衰微的事实,眼见这“一黑一白”与“一阴一阳”的起起落落有跌宕起伏的事情,此时此刻顿时便让在一旁,在暗中围观这一切的王嘉为之感慨良多,他在深思熟虑,同时又抬头望向天空之余,索性也是长叹一口气,然后便不急不慢的缓缓道出他的反思思考与评价感悟之言来。

“唉,这天下大势,果然如老师所言,‘礼崩乐坏,而霸者兴’啊!你看晋国士会,凭‘分而破之’的战术平了赤狄,又以‘严明法度、教化百姓’让盗贼遁逃,连周天子都要赐他黻冕——这哪里是臣子的威势,分明是霸者的气象!可再看洛邑的宣榭,宫人因赌债就能烧了先王留下的礼制之地,周天子连宫室都管不住,昔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威严,如今竟成了诸侯私下议论的‘纲纪松弛’,怎能不让人唏嘘?”

“这‘一兴一衰’之间,藏着的不只是两国的命运,更是这乱世的道理。晋国凭‘力’与‘德’(此处的‘德’指治国之能)崛起,赤狄因‘散’与‘暴’覆灭,周王室则因‘怠’与‘弱’失势。以前总觉得‘礼’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如今才明白,没有足够的实力与清明的治理,再重的‘礼’也守不住;可若只靠实力不讲教化,像从前的赤狄那样劫掠成性,终究也会自取灭亡。”

“士会的厉害,就在于他既懂‘破’——能领兵打胜仗,又懂‘立’——能治国安民心。而周王室恰恰丢了这两样,宫室混乱却不知整顿,权威衰落却无力挽回。想来日后这天下,怕是要靠晋国这样‘能战又能治’的诸侯来撑着了,只是不知道,等他们真的成了霸主,会不会还记得周天子的存在,会不会像士会现在这样,仍守着‘尊王’的表面规矩?”

说罢,王嘉又抬头望了望天上的流云,指尖无意识地摩挲着腰间挂着的、记录晋国战事的木牍,眼神里既有对士会治国之才的敬佩,也有对周王室衰落的惋惜,更藏着对这春秋乱世未来走向的深深思索。

在这之后不久,伴随着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转移…

鲁宣公十六年秋,齐鲁边境的官道上,一辆略显简陋的马车正缓缓驶向鲁国都城曲阜。车帘低垂,偶尔被秋风掀起一角,露出车内端坐的女子——正是嫁与郯国的鲁女伯姬。与三年前出嫁时的十里红妆、鼓乐喧天不同,此次归鲁既无郯国的护送使团,也无鲁国的迎接队伍,唯有几名老仆随行,气氛萧索得让人心生疑虑。

待马车驶入曲阜南门,早已等候在旁的鲁国太史迎上前,见伯姬一身素服、面带愁容,便知传言非虚——这位鲁国公主,竟是被郯伯休弃归国的。按春秋礼制,诸侯之女出嫁后非有重大过错不得被休,而伯姬素来贤淑,在郯国时勤理内宅、善待百姓,此次被休,实则是因郯国新纳的宠妾谗言陷害,郯伯昏聩,竟不顾两国邦交,执意休弃伯姬。消息传回鲁国,鲁宣公虽怒却碍于国力不及郯国(彼时郯国虽小,却因依附齐国而有恃无恐),只能压下怒火,派人将伯姬接回宫中安置。伯姬入宫拜见鲁宣公时,虽强忍着泪水,却难掩委屈:“兄长,并非臣妾无德,实在是郯伯听信谗言,容不下臣妾啊!”鲁宣公叹息着安慰,心中却暗下决心,日后定要寻机会为妹妹讨回公道,只是眼下鲁国需仰仗齐国,此事也只能暂且搁置。这场秋日里的归乡,终究成了一场关乎邦交与尊严的尴尬插曲。

同一时期,周王室的动乱再次爆发,根源仍是此前未平息的毛氏、召氏之争。毛氏与召氏皆为周王室的世袭卿士,素来争夺权力,此前便因干预王位继承之事结下仇怨,此次又因分配王室田邑的利益冲突,再次掀起风波。毛氏联合部分大夫发难,诬陷召氏勾结外敌,召氏则反戈一击,指责毛氏意图谋反,双方在洛邑城内剑拔弩张,甚至派兵控制了王宫的部分区域。王室贵族王孙苏因素来与召氏交好,担心被毛氏牵连,连夜逃出洛邑,直奔晋国求援——自晋国平定赤狄、士会执掌朝政后,晋国已成为诸侯中最具话语权的国家,周王室的内乱往往需借晋国之力平息。晋景公听闻王孙苏来投,又得知周王室再次动乱,为彰显晋国“尊王攘夷”的霸主地位,当即决定介入:他先派使者赴洛邑,向毛氏、召氏双方施压,要求其停止冲突,再亲自召见王孙苏,承诺助其回朝复位。在晋国的军事威慑与外交斡旋下,毛氏虽心有不甘,却也不敢与晋国为敌,只能同意让王孙苏返回洛邑,周王室的动乱暂时得以缓解,但毛、召二氏的矛盾并未彻底解决,为日后的再次冲突埋下隐患。

转眼入冬,洛邑的寒意渐浓,周王室的内部争斗却未因季节更替而停歇——毛氏虽同意王孙苏复位,却仍把持着王室的财政与军事大权,召氏与王孙苏频频向晋国求援,希望晋国能彻底调和王室矛盾。晋景公为彻底稳定周王室、巩固晋国的霸主地位,决定派遣刚升任中军将兼太傅的土会出使洛邑,主持调解王室之争。士会素有“贤能”之名,既懂军事又通礼仪,由他出使,既能体现晋国的重视,也能凭借其威望与智慧化解王室纷争。

士会抵达洛邑后,周定王为表重视,特意在王宫设享礼招待他。按照周礼,享礼是周天子招待诸侯的隆重礼仪,此次用于招待晋国的卿士,本就超出常规,更特别的是,席间所上的菜肴竟是“上殽烝”(将整只牲畜蒸熟后上桌,不做切割,是周天子招待诸侯的最高规格礼遇)。士会心中疑惑,虽不敢明说,却在与身旁的周王室大夫交谈时,悄悄询问为何会用如此高规格的礼仪。周定王恰好听见了士会的疑问,便笑着召唤士会到跟前,耐心解释道:“季氏(士会的字),你莫非没有听说过王室的礼仪规制?天子设享礼招待诸侯时,会用‘体荐’(将牲畜肢体完整地摆放上桌);设宴会招待卿大夫时,则用‘折俎’(将牲畜切割成小块后上桌)。此次你为调和王室之乱而来,劳苦功高,且晋国如今是诸侯霸主,为彰显王室对晋国的倚重,也为感谢你为王室分忧,朕特意以享礼相待,这是符合王室礼仪的。”士会闻言,恍然大悟,连忙起身行礼致谢,心中对周定王的细致与对礼制的坚守暗自敬佩。

享礼结束后,士会便着手调解王室之争。他先分别召见毛氏、召氏与王孙苏,倾听各方诉求,再依据周礼与晋国的霸主权威,提出解决方案:毛氏需归还部分王室权力,不再把持财政与军事;召氏需放弃对毛氏的报复,双方达成和解;王孙苏则需居中协调,确保王室政务正常运转。在士会的斡旋下,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周王室的动乱得以彻底平息。

士会完成使命后返回晋国,此次洛邑之行让他深受触动——周王室虽已衰落,却仍坚守着礼制的细节,而晋国作为霸主,若想长久地号令诸侯,更需重视典章礼仪、修明法度。于是,他回国后即刻着手整顿晋国的礼制与法度:修订朝堂议事的礼仪规范,明确卿大夫的职责权限;完善官吏选拔制度,提拔通晓礼仪、廉洁奉公之人;将此次调解王室之乱的经验整理成册,作为晋国处理外交事务与内部治理的参考。在士会的推动下,晋国的政治愈发清明,礼制愈发完备,不仅巩固了其霸主地位,也为日后晋国长期主导中原诸侯事务奠定了基础。

鲁宣公十六年的秋冬,既有郯伯姬被休的个人悲剧,也有周王室动乱的政治风波,更有士会调和王室、修明晋法的贤能之举。这些看似零散的事件,实则是春秋时期邦交、礼制与权力格局的缩影——诸侯间的利益纠葛、王室的衰落与霸主的崛起,共同编织着这个时代复杂而动荡的历史图景。

眼见在这鲁宣公执政鲁国第十六个年头郯伯姬归鲁与晋调王室之乱诸事,虽说在这之中的每一个执遵礼法守礼有义之举令人触动,但眼下先前楚国和现在晋国等大诸侯国还有后世诸多诸侯国实力愈发膨胀,在这历史舞台之上轮番上台,同时周王室“衰落”之势愈发不可控,这复杂而且动荡的全新背景下,也是令在暗中默默围观这一切的王嘉为之五味杂陈。

很快…只见他在再度抬头朝远方了望,同时长舒一口气,紧接着他便不紧不慢的道出他的反思思考与评价感悟之言来。

“唉,这春秋乱世,真是‘礼’与‘力’的角力场啊!你看士会调和王室时,周定王还能清晰说出‘享礼待诸侯、宴会待卿’的规制,士会回国后也能凭此修明晋法——这是‘礼’的余温,是先祖传下的规矩还在撑着人心。可再看郯伯姬,明明无错却被休弃,鲁国因怕齐国而不敢追责;周王室连内部争斗都要靠晋国来平,周天子的威严早成了霸主手中的‘尊王’招牌。这‘礼’啊,在强国的‘力’面前,竟显得这么脆弱。”

“楚国先前称霸时,就敢僭用王号、问鼎中原;如今晋国虽守着‘尊王’的表面功夫,可调和王室、平定赤狄,哪一步不是为了自己的霸主地位?往后的诸侯,怕是只会越来越看重实力,越来越轻视周王室的规矩。等到有一天,连‘享礼’‘宴会’的区别都没人记得,连士会这样懂礼、守礼的人都少了,这天下的‘礼’,还能剩下多少呢?”

“不过……”王嘉顿了顿,指尖轻轻敲了敲记录士会事迹的木牍,眼神里多了几分思索,“士会的做法倒也给了我一点念想——就算王室衰落,只要还有人肯像他这样,把‘礼’融入治国、融入外交,‘礼’就不会彻底消失。晋国因他而礼法清明,说不定日后其他诸侯也会效仿。只是不知道,这份念想,能不能抵得住诸侯争霸的洪流,能不能让这乱世,多几分秩序,少几分像伯姬那样的委屈呢?”

说罢,他收回望向远方的目光,低头将记录郯伯姬与王室动乱的木牍仔细叠好,与士会的事迹放在一起——仿佛要将这乱世里的“礼之微光”与“力之洪流”,都好好珍藏,再慢慢琢磨其中的道理。

紧接着,在这之后不久,思虑良久之余,只见王嘉的脑海里,对于这一系列事情,此时此刻顿时便浮现出这一时期乃至后续时代诸子百家与名人大师的着作典籍中的佳句名篇,紧接着便轻声吟诵并细细感悟起这一切来。

“《论语》里说‘克己复礼为仁’,以前总觉得‘复礼’是守着老规矩不放,如今看士会用礼法整顿晋国、调和王室,才懂‘复礼’不是守旧,是让‘礼’成为治国的根基啊!可再想《左传》里‘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又觉得这乱世里,‘礼’的根基早被诸侯的‘力’动摇了——就像伯姬被休,鲁国只能忍气吞声,哪还有‘礼’能为她撑腰?”

“墨子说‘兼相爱,交相利’,若诸侯都能这样,何至于有赤狄之乱、王室之争?可晋国灭狄是为称霸,齐国挟制郯国是为谋利,哪里有半分‘兼爱’的影子?倒是士会‘严明法度、教化百姓’,有几分《管子》里‘仓廪实而知礼节’的意思——百姓安定了,才会守礼;国家清明了,‘礼’才有立足之地。”

“还有《周易》里‘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周王室守着旧礼却不知变通,连宫室都管不好,自然会衰落;晋国能变强,是因为士会懂‘变’——既能用‘分而破之’的战术破敌,又能用‘礼法结合’的方式治国。只是往后的诸侯,若只学‘变’的手段,不学‘礼’的内核,怕是会越来越乱啊!”

他吟诵着,指尖在木牍上轻轻划过那些记载着诸子名言的刻痕,眼神里的迷茫渐渐淡去——原来千百年后先哲们的思考,早就在这春秋乱世的人和事里埋下了伏笔,而他此刻所见的“礼”与“力”的纠葛,不过是历史长河中“变”与“守”的又一次回响。

后来,又过了没多久…

在这之中,王嘉与许多相关人士进行交流,并且有了许多自己的感悟。

再到了后来,当他的思绪回到现实中时,他便将其中重要的信息记录在他先前准备好的小竹简小册子上,之后再细细分析。

然后,他在完成自己手中的书籍整理与分类工作后,他便马不停蹄的带着自己的疑惑,前往他的老师左丘明丘明先生休息以及办公的地方,寻求答疑解惑。

“先生!”王嘉刚跨进左丘明书房的门槛,便捧着那册写满批注的小竹简快步上前,额角还带着赶路的薄汗,“弟子近来梳理鲁宣公十六年诸事,心中有几处困惑,反复琢磨仍难通透,特来向先生请教。”

左丘明正端坐案前,指尖摩挲着一卷《春秋》竹简,闻言便放下手中之物,抬眸温和笑道:“嘉儿且坐,慢慢说。你近来研究春秋史事,常有独到见解,此次又是为何事烦忧?”

王嘉依言坐下,将小竹简摊开在案上,指着其中一段记录道:“弟子见晋国士会凭‘礼法’治国,既平赤狄又安百姓,连周天子都以享礼相待;可转头看郯伯休弃伯姬,不顾礼制,鲁国却因怕齐国而不敢追责。弟子实在不解,这‘礼’究竟是‘治国根基’,还是‘强者手中的招牌’?为何同是春秋诸侯,对‘礼’的态度竟如此天差地别?”

他顿了顿,又指向另一段:“还有周王室,定王虽能清晰说出‘享礼待诸侯、宴会待卿’的规制,却连宫室之乱都要靠晋国平息,宣榭失火更是因宫人失职所致。弟子曾吟诵《论语》‘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可如今礼乐征伐皆自诸侯出,这‘有道之世’,还能再回来吗?”

左丘明听罢,沉默片刻,而后拿起案上的《春秋》,翻至“鲁宣公十六年”的记载,缓缓道:“嘉儿,你能看到‘礼’的矛盾,便已是读懂了春秋的大半。这‘礼’,本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规矩,而是‘势’与‘心’的结合。士会讲‘礼’,是因为晋国有‘势’(实力),且他有‘心’(治国安邦之心),‘礼’能帮他凝聚民心、巩固霸权;郯伯弃‘礼’,是因为他有齐国撑腰,觉得‘势’可凌驾于‘礼’上;周王室守‘礼’的细节,却无‘势’支撑,‘礼’便成了空有其表的架子。”

他抬手点了点竹简上“晋调王室之乱”的记录:“至于‘有道之世’,你且看士会——他虽为晋臣,却以‘礼’调和王室、修明晋法,这便是‘礼’的微光。春秋乱世,诸侯争霸是‘势’,但总有像士会这样的人,在‘势’中守‘心’,让‘礼’不至于彻底消亡。后世诸子百家论‘礼’论‘法’,其实都是在为这乱世寻一条‘有道’之路啊。”

王嘉听得眼睛发亮,连忙拿起木笔,将先生的话细细记在小竹简旁,又追问:“那弟子日后研究史事,该如何看待‘势’与‘礼’的关系?”

左丘明笑道:“观‘势’以知时代之变,察‘礼’以明人心之向。你看鲁宣公十六年的四季:晋灭赤狄是‘势’,士会修法是‘礼’;宣榭失火是‘势’(王室衰落),定王讲礼是‘礼’(人心未泯)。把这些‘势’与‘礼’的起落记下来、想明白,你便会懂,历史从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在这样的拉扯中,慢慢向前走的。”

王嘉豁然开朗,起身向先生深深一揖:“弟子受教了!往后定当细察史事中的‘势’与‘礼’,不负先生教诲。”说着,他小心翼翼地收起小竹简,心中先前的困惑尽数消散,只觉得眼前的春秋史事,又清晰了几分。

紧接着,在这之后不久,王嘉在思虑良久之余,也是与他的那几个师哥师姐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流。

在此基础上,他又了解到了更多的知识,有了更多的感悟。

这一天,很快也就过去了。

接下来,当我们缓缓告别鲁宣公十六年,迈着轻快的脚步来到鲁宣公执政鲁国第十七个年头的时候…在这之中,又会发生什么颇有趣味且引人深思事情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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